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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与欧盟:1989年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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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保险法与欧洲法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三十多年前缔结的一项条约之上。《瑞士联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人寿保险以外的直接保险的协定》于1989年10月10日签署,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该协定赋予缔约各方的保险公司在对方境内从事非寿险业务的设立自由,即在同等条件下开设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权利。人寿保险、再保险以及不设立机构的跨境服务提供,均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该协定缔结之时,欧洲共同体正在建立其保险内部市场。瑞士保险公司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拥有大量分支网络,希望巩固自身地位。1992年12月欧洲经济区(EEA)遭到否决之后,该协定仍是规范瑞士企业进入欧洲金融服务市场的少数条约之一。2在实践中,大型瑞士保险公司如今主要通过在欧盟(EU)成员国获得牌照的子公司服务欧洲市场,这些子公司享有欧洲通行证。合并后的Helvetia Baloise集团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旗下拥有德国、比利时、卢森堡及其他欧洲保险公司。

对于人寿保险和跨境服务,瑞士法律适用其自身的规则。外国保险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瑞士从事保险业务,但《瑞士保险监管法》(VAG)豁免了某些跨境业务,尤其是再保险以及位于境外的风险的保险。3瑞士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可主动与外国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这些规则对于第三章所讨论的私人客户业务十分重要,因为列支敦士登和卢森堡的保险公司经常为瑞士居民提供服务,而瑞士保险公司则为居住在欧盟的客户提供服务。

注释

  1. 1989年10月10日《瑞士联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人寿保险以外的直接保险的协定》(SR 0.961.1),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实。↩
  2. 关于1992年12月6日全民公投否决EEA协定及其对瑞士金融服务的影响,参见本书F部分。交叉引用。↩
  3. VAG第2条(适用范围;对仅在瑞士从事再保险业务或承保境外风险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豁免)以及《保险监管条例》(AVO)第1a条以下关于跨境保险业务的规定。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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