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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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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人寿保险的税务处理区分定期缴费保单与趸缴保单,并区分用于养老保障的保单与不用于养老保障的保单。3b支柱下定期缴费资本保险的保险金在所得税方面通常免税,因为联邦所得税对资本保险所得予以免税,但不用于养老保障的趸缴保单除外。对于具有退保价值的趸缴保单,其收益在退保或生存给付时作为动产所得征税,除非该保单用于养老保障。1

趸缴保单如在被保险人年满60岁后给付,且所依据的合同期限至少为五年、并在被保险人年满66岁之前订立,则视为用于养老保障。满足这些条件的,收益免税。不满足的,例如保单在三年后退保,或被保险人在给付时未满60岁,则收益作为所得纳税。联邦税务局已发布一份通函,特别涉及趸缴投资连结保单,以及实质上由一个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构成的保单是否仍可认定为保险的问题。2

税务机关并不接受每一份冠以人寿保险之名的合同。如果所承保的风险微不足道,而投保人控制可识别资产的投资,瑞士税务机关可将该合同视为直接持有基础资产,其结果是收益须按年纳税。这一实践的形成,是为了应对那些在保留托管账户实质的同时,为瑞士居民提供趸缴保险优势的保单。因此,最低风险成分以及对投保人投资影响力的限制在瑞士同样具有意义,尽管瑞士的规则不如德国的规则那样形式化。3

另有三种税收使整体图景更为完整。联邦保费印花税对瑞士居民订立的可赎回人寿保险的趸缴保费征收2.5%,对于数百万瑞士法郎的保单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负担。向瑞士居民支付的人寿保险资本给付须缴纳8%的预扣税,如收款人不反对,保险人可通过向联邦税务局申报该笔给付来避免扣缴。最后,保单的退保价值每年须缴纳州财富税。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获得保险金的,适用州遗产税。根据两个巴塞尔州的现行法律,配偶和直系卑亲属免税,而较远的亲属和无亲属关系的受益人须就所获保险金纳税。4

注释

  1. 《联邦直接税法》(DBG)第24条b项(私人资本保险给付免税,但第20条第1款a项DBG所指的趸缴保单除外)及第20条第1款a项DBG(对趸缴可赎回资本保险收益征税)。《税收协调法》(StHG)中的相应规定(第7条第1ter款、第7条第4款d项StHG)。有待核实。 ↩
  2. 相关条件(被保险人年满60岁后给付、合同期限至少五年、在年满66岁之前订立)规定于第20条第1款a项DBG。关于联邦税务局对趸缴资本保险和保险外壳的实践,参见其就此发布的通函。措辞及现行通函有待核实。 ↩
  3. 关于在瑞士税法下将保险外壳(Insurance Wrapper, Mantelversicherung)视为透明投资的处理,参见联邦税务局和各州税务机关的实践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现状有待核实。 ↩
  4. 《联邦印花税法》(StG)第21条及以下各条(保费印花税,对可赎回人寿保险的趸缴保费征收2.5%,第22条a项及第24条第1款StG);《联邦预扣税法》(VStG)第4条第1款c项及第7条、第13条第1款a项及第19条(保险给付预扣税,资本给付8%,申报程序);巴塞尔城市州和巴塞尔乡村州的州遗产税法。税率及各州免税规定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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