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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艺术品交易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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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反洗钱法》(AMLA)主要适用于金融中介机构。商品交易商(包括艺术品交易商和拍卖行)自2016年1月1日起,仅在商业交易中收取超过十万瑞士法郎现金时才受该法约束。收到此类付款的交易商必须识别合同相对方和受益所有人,并须查明异常交易的背景。如有洗钱嫌疑,交易商须向瑞士洗钱举报办公室(MROS)报告。该法还要求这些交易商委托一家审计公司,核查其义务的履行情况。1

在实践中,现金门槛使该法对成熟的艺术品交易而言基本无关紧要,因为瑞士的画廊和拍卖行对于大额款项坚持要求银行转账。通过银行付款会将尽职调查转移给银行,由银行基于其对客户的了解进行审查。但在以下情形中仍存在漏洞:付款银行位于境外、由所有权不明的公司支付价款,或价款本身就是转移价值的工具。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跨部门协调小组(CGMF)在其国家风险评估中论及艺术品市场。根据已公布的摘要,该小组将风险评定为中等,同时指出数据不足。2

2024年,联邦委员会连同关于法人透明度的法案一并提出了一揽子改革方案,建议降低某些行业的现金门槛。根据立法说明,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以及不动产交易中的现金付款,将在超过一万五千瑞士法郎时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其他交易商的一般门槛则保持不变。有人提出对艺术品交易商适用更低门槛或将其视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建议,并进行了讨论,但这并非改革的核心。议会于2025年审议了该一揽子方案。其对艺术品交易的确切结果,需在阅读时加以核实。3

不过,艺术品交易商还须承担另一套与现金门槛无关的义务。2003年《联邦文化财产国际转让法》(CPTA)于2005年6月1日生效。该法要求从事艺术品交易和拍卖的人士核实供货人的身份及其处分权。他们还必须告知客户相关国家的进出口规定,并将购入记录保存三十年。这些义务将在本章后半部分进一步讨论,它们要求一种“了解你的供货人”的审慎义务,其出现早于金融领域的规则。4

注释

  1. 《瑞士反洗钱法》第2条第1款b项、第8a条和第15条(AMLA,SR 955.0),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关于收取超过10万瑞士法郎现金的交易商的尽职调查义务及相应的审计义务。有待核实。↩
  2. 关于 CGMF 国家风险评估(首份报告2015年,此后为各行业报告)对艺术品市场的处理,参见联邦财政部和国际金融事务国家秘书处的出版物。评级及现状有待核实。↩
  3. 联邦委员会,关于《法人透明度及受益所有人识别联邦法》以及 AMLA 修订的立法说明(2024年5月),其中建议对贵金属和宝石交易商以及不动产交易中的现金付款适用1.5万瑞士法郎的门槛;2025年议会审议。现状有待核实。↩
  4. 2003年6月20日《联邦文化财产国际转让法》(《文化财产转让法》,CPTA,SR 444.1)第16条,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以及关于记录保存的《文化财产转让条例》(SR 444.11)。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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