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反贿赂法
自2000年起,《瑞士刑法典》(StGB)便包含一套现代化的贿赂犯罪规定;当时为批准《OECD反贿赂公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瑞士刑法典》第322ter条(StGB)惩处向瑞士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第322quater条惩处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第322septies条将该罪扩展至向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的行为。第322quinquies条和第322sexies条涵盖给予和收受利益的行为,其与贿赂的区别在于,无须将付款与某一具体公务行为相关联。对出口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外国贿赂罪,因为它使瑞士检察官能够追究在境外进行的付款。1
公职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它包括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成员、公共机构的雇员,以及根据判例和学说从事公共任务的人员。在医疗卫生领域,这引出一个几乎在每个市场都会出现的实际问题:在许多国家,受雇于公立医院的医生属于公职人员,因此向其付款可能落入外国贿赂罪的范围。因此,一家制药公司向南欧或亚洲某国立医院的医生支付咨询费时,即使该医生同时经营私人诊所,也必须依据公职贿赂规则对该交易进行评估。2
商业贿赂最初规定于《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UWG)中,只有在告诉后且仅在扭曲竞争的情况下才能被追诉。2016年7月1日生效的一项修订将该罪移入《刑法典》。现行第322octies条惩处向私营部门第三方的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其他辅助人员主动行贿的行为,第322novies条则惩处被动受贿。自该修订以来,商业贿赂依职权追诉,扭曲竞争的要件不再适用。情节轻微的案件仅在告诉后追诉。立法者借此回应了OECD的批评以及围绕国际体育联合会的丑闻,其中许多联合会的总部设在瑞士。3
第322decies条明确了哪些不构成不正当利益。服务规章所允许的或经第三方以合同方式批准的利益被排除在外,社会惯常的轻微利益亦然。该条款虽然简短,但在实践中分量很重,因为企业必须判断哪些礼品、餐饮和招待是可以接受的。制药行业通过详细的内部规则和行业守则回答了这一问题,这些规则和守则在大多数情况下比刑法更为严格。例如,参加学术会议的医生可以获得差旅和住宿安排,而休闲项目和过度招待则被排除在外。4
注释
-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tGB,SR 311.0)第322ter条至第322decies条,由1999年12月22日的联邦法律增订,自2000年5月1日起生效。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刑法典》第322septies条(StGB)下外国公职人员的概念以及公立医院医生的定性,参见《瑞士刑法典》评注(例如Basler Kommentar Strafrecht现行版对第322septies条的评注)以及OECD反贿赂工作组关于瑞士的报告。有待核实。 ↩
- 2015年9月25日修订《瑞士刑法典》(腐败犯罪)的联邦法律,AS 2016 1287,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瑞士刑法典》第322octies条、第322novies条和第322decies条(StGB)。在公共讨论中,该修订常被视为对国际足联(FIFA)事件的回应。有待核实。 ↩
- 《瑞士刑法典》第322decies条(StGB);关于招待方面的行业规则,参见scienceindustries的Pharma Code和Pharma Cooperation Code,以及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的Code of Practice。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