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特留份
所谓保险金不属于遗产的说法,作为对受益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权的描述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单可以规避特留份规则。瑞士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为第三人设立或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于其死亡时支付的人寿保险请求权,在计算特留份时,应按死亡时的退保价值计入遗产。如继承人的特留份受到侵害,该退保价值同样须予以扣减。1
这一规则产生了一种典型的不对称。没有退保价值的纯风险保单根本不计入遗产,因此投保人可以向受益人提供一大笔款项而不影响特留份;而退保价值几乎完全对应于所投资资产的投资连结保单,则按该价值计入遗产。由于保险外壳保单的身故赔付通常仅略高于退保价值,因此在瑞士法下,保险外壳对扣减请求几乎不提供保护。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继承法改革降低了直系卑亲属的特留份,并取消了父母的特留份。改革还明确了约束性第三支柱(3a支柱)请求权的处理方式,这类请求权现已明确纳入计算。这两项变化都扩大了投保人优待特定受益人的自由,但基本规则保持不变。2
其他法律体系对人寿保险的处理有所不同。法国法将人寿保险金排除在遗产和特留份继承人的请求之外,除非保费相对于投保人的经济能力明显过高,这一标准是法国法院在一系列长期判决中发展形成的。德国法在受益人指定为无偿时,将保险金视为被继承人对受益人的赠与,从而产生特留份补足请求权。德国对该请求权的计算标准长期存在争议,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最终确定以投保人在死亡前即刻可变现的价值为准,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为退保价值。意大利法则通过扣减已缴保费来保护特留份继承人免受过高保费的影响。3
因此,对于与多个国家有关联的家庭而言,关键问题在于适用哪一国的继承法,以及该法如何定性保单。《欧盟继承条例》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决定适用的继承法,而保险合同的准据法决定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请求权。因此,视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及其法律选择而定,一份保单可能在法国法下不受特留份约束,而在瑞士法或德国法下却受其约束。利用人寿保险进行规划,要求在订立保单之前以及每当家庭住所发生变化时,都须回答这两个问题。
注释
- 《瑞士民法典》(ZGB)第476条(为计算可自由处分部分,人寿保险请求权按退保价值计入遗产)及第529条ZGB(人寿保险请求权按退保价值扣减)。有待核实。 ↩
- 关于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继承法修订(直系卑亲属的特留份降至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取消父母的特留份,第476条和第529条ZGB明确纳入3a支柱约束性养老储蓄请求权),参见联邦委员会的立法咨文及相关评注;本书E部分第五章对该改革作一般论述。有待核实。 ↩
- 关于法国法,参见Code des assurances第L. 132-12条和第L. 132-13条(排除于遗产之外,明显过高保费的保留)。关于德国法,参见《德国民法典》(BGB)第2325条以及Bundesgerichtshof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特留份补足相关价值的判决(IV ZR 73/08)。关于意大利法,参见Codice civile第1923条。案件细节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