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责管理、投票义务与ESG
养老基金是瑞士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之一,这使其投票行为具有相当的分量。2013年3月3日“反对敲诈式薪酬”人民倡议获得通过后,联邦委员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过高薪酬防范条例》(VegüV),要求养老基金为其被保险人的利益行使其在瑞士上市公司中的投票权,并披露其投票情况。自2023年1月1日公司法改革生效以来,这些义务已规定于《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法》(BVG)第71a条和第71b条。1该义务适用于直接持有的瑞士公司股份,不延及通过集合投资计划持有的股份,但许多基金也会影响其资产管理人的投票政策。
为履行这些义务,养老基金依赖代理投票顾问。瑞士最重要的服务商是日内瓦的Ethos基金会,由日内瓦的两家养老基金于1997年创立。Ethos就投票向养老基金提供咨询,代表一个参与池(engagement pool)与公司开展对话,并发布投票建议,其成员往往遵循这些建议。2其他瑞士及国际代理投票顾问也活跃于这一市场。正如本书G编所述,罗氏、诺华和巴塞尔保险股东大会上关于薪酬和董事选举的投票结果,经常反映出这些顾问以及追随其意见的养老基金的立场。
瑞士养老基金协会(ASIP)发布了一份章程和职业规则,要求其成员遵守。其内容涵盖诚信、忠实、避免利益冲突以及披露在管理养老资产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3ASIP还就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发布了指引,其中指出养老基金应将这些风险作为其受信义务的一部分加以考虑。由若干大型公共养老基金于2015年创立的瑞士养老基金负责任投资协会(SVVK-ASIR)发布排除名单,并代表其成员开展参与活动。4
受信义务仍是瑞士养老基金处理ESG问题的决定性标准。理事会必须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投资,这意味着与财务风险和回报无关的标准需要说明理由。《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条例第二号》(BVV 2)并未规定可持续性标准,不过联邦委员会已在关于可持续金融的报告中论及这一主题。巴塞尔的Abendrot基金会(Stiftung Abendrot)和若干公法基金等已采取政策,排除某些行业或致力于降低其投资组合的碳强度,而其他基金则仅限于将ESG风险纳入其财务分析。5针对大型公司的气候相关报告要求增加了此类政策可用的数据。
注释
- 关于养老基金依据2013年11月20日《上市公司过高薪酬防范条例》(VegüV)承担的投票义务——该条例以2013年3月3日获得通过的人民倡议为基础——以及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改革将其移入BVG第71a条和第71b条,参见联邦立法。有待核实。 ↩
- 关于1997年由两家养老基金在日内瓦创立的Ethos可持续发展基金会、其投票建议以及Ethos Engagement Pool,参见其出版物。创立细节有待核实。 ↩
- 关于ASIP章程及其关于诚信、忠实和利益冲突的职业规则,以及BVG第51b条和第51c条和BVV 2第48f条至第48l条的法定要求,参见瑞士养老基金协会ASIP的出版物以及联邦立法。有待核实。 ↩
- 关于ASIP的ESG指引以及2015年创立的瑞士负责任投资协会(SVVK-ASIR)、其排除建议和参与活动,参见其出版物。成员情况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养老基金受信义务下ESG标准的处理(BVG第51b条和BVV 2第50条)、联邦委员会关于可持续金融的报告以及个别养老基金的政策,参见官方出版物以及各基金的年度报告。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