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家职分与财富伦理
加尔文的财富伦理并不限于利息问题。在《基督教要义》(Institutio)以及他的注释和讲道中,他发展出一套管家职分的学说:财富是上帝的恩赐,暂时托付给其所有者,应当用于其家庭、邻人和社群的福祉。所有者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其财富,因为他须就财富的使用向上帝交账。奢侈和浪费是对这种托付的滥用;慈善、投资于有益的工作以及支持教会和穷人,才是其正当用途。1
管家职分学说在现代有一个世俗的对应概念,即信义义务。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董事或管理他人资产的银行,有义务为其受益人的利益,以谨慎、忠实和审慎的态度使用这些资产。瑞士的委托合同法、《金融服务法》(FinSA)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及信托法下受托人的信义义务(瑞士通过《海牙信托公约》承认信托),都以法律语言表达了这一原则。2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Society of 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的成员就家族财富的管理和传承提供咨询,其职业准则体现了一种加尔文也会认同的管家伦理,尽管其神学基础早已被遗忘。
管家职分学说也是现代可持续和负责任投资运动的基础。考虑其投资对环境、社会和治理之影响的投资者,以及承诺使其投资组合与气候目标保持一致的金融机构,都采纳了一种将财富视为对社群和后代之责任的观点。K部分将考察这一运动及其在瑞士的监管。其根源在于巴塞尔和日内瓦这两座归正宗城市,在于财富乃受托持有这一理念。
注释
- 关于加尔文对尘世财物之使用和管家职分的学说(1559年版Institutio第三卷第10章),参见有关加尔文经济与社会伦理的文献,例如Biéler, La pensée économique et sociale de Calvin, 1959。待核实。 ↩
- 《瑞士债务法》(CO)第398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FinSA第7条及以下各条(行为义务);1985年7月1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of 1 July 1985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 their Recognition)(SR 0.221.371),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瑞士生效。待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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