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II等效性
欧盟(EU)于2009年通过“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时,规定可在三个领域承认第三国的偿付能力制度具有等效性:对第三国再保险公司再保险活动的监管、拥有第三国子公司的欧洲集团的集团偿付能力计算,以及对拥有欧洲子公司的第三国集团的集团监管。1瑞士是最早寻求等效认定的国家之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EIOPA)的评估历时数年。
2015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授权决定,宣布瑞士偿付能力制度在全部三个领域均完全等效。2瑞士是首个在全部三个领域获得完全等效认定的第三国。数月之后,百慕大也获得了类似的决定。3等效认定意味着:拥有瑞士子公司的欧洲集团可以采用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将这些子公司纳入其集团偿付能力计算;瑞士再保险公司在欧盟享有与欧洲再保险公司同等的待遇;欧洲监管机构依赖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对瑞士集团的集团监管。
对瑞士保险业而言,等效决定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因为它避免了资本要求和监管的重复。它对Swiss Re以及苏黎世和巴塞尔的其他再保险公司尤为重要,其欧洲客户可以在无需担保品要求的情况下认可与它们订立的再保险合同。与欧盟在制度性协议谈判背景下于2019年任其失效的瑞士证券交易所等效认定不同,偿付能力II等效认定是无限期通过的,且未被撤销。4不过,等效认定取决于两种制度的持续趋同。偿付能力II审查已于2024年完成并自2027年起适用,其中所作的修改可能需要进行重新评估。5
注释
- 2009年11月25日第2009/138/EC号指令(Solvency II),第172条(再保险等效)、第227条(集团偿付能力等效)和第260条(集团监管等效)。有待核实。↩
- 2015年6月5日欧盟委员会第(EU) 2015/1602号授权决定,关于依据第2009/138/EC号指令认定瑞士现行保险和再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及审慎监管制度的等效性,OJ L 248,2015年9月24日,第95页。有待核实。↩
- 关于百慕大的等效决定(2015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第(EU) 2016/309号授权决定)以及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和日本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临时或过渡性等效认定,参见欧盟委员会的等效决定。有待核实。↩
- 关于欧盟自2019年7月1日起不再延长对瑞士的证券交易所等效认定以及瑞士的保护措施,参见本书F部分。关于偿付能力II等效决定的无限期效力,参见第(EU) 2015/1602号授权决定。交叉引用;现状有待核实。↩
- 2024年11月27日第(EU) 2025/2号指令,修订第2009/138/EC号指令(偿付能力II审查),自2027年1月30日起适用;对第三国等效认定的影响。现状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