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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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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在跨越国界时丧失其社会保障权利,人员自由流动将几乎毫无意义。因此,《人员自由流动协定》(AFMP)附件二将欧洲社会保障制度协调规则扩展适用于瑞士。自2012年4月1日起,这些规则为第883/2004号条例(EC)及其第987/2009号实施条例(EC),它们取代了此前的第1408/71号条例(EEC)。1 这些条例保留各国的国内制度,并确定某人适用哪一国的制度,确保平等待遇,并将在不同国家完成的保险期间合并计算。

基本原则是lex loci laboris(工作地法)。在一国工作的人适用该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即使其居住在另一国。因此,居住在勒拉赫、受雇于巴塞尔的跨境通勤者,参加瑞士老年和遗属保险(AHV)、残疾保险(IV)和失业保险。雇主从工资中扣除瑞士的缴费,并缴纳雇主应承担的部分,与对待居民雇员完全相同。2 依据《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法》(BVG)的职业养老金同样以工作地为准,因为参保取决于受雇于瑞士雇主且收入超过法定门槛。

当一个人在不止一个国家工作时,这一原则就变得复杂了。该条例第13条规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从事受雇活动的人,如果其在居住国从事相当大部分的活动,则适用居住国的立法。实施条例将“相当大部分”定义为工作时间或报酬的25%或以上。3 在2020年以前,这一规则对前往巴塞尔的通勤者很少具有意义,因为他们几乎完全在雇主的经营场所工作。居家办公的普及改变了这一状况:一名每周在阿尔萨斯或巴登家中工作两天的通勤者,其40%的工作时间是在居住国度过的,根据一般规则就必须在居住国参保。

这一后果对各方而言都不受欢迎。瑞士雇主将不得不在法国或德国的社会保障系统登记,按照高得多的法国或德国费率缴费,并遵守外国的程序规则。在疫情期间,各国暂停适用这一规则,并约定居家办公不应改变所适用的立法。4 当这一特殊时期于2023年6月30日结束时,就需要一个永久性的解决方案。

注释

  1. 2004年4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的第883/2004号条例(EC),OJ L 166, 30.4.2004, p. 1,以及第987/2009号条例(EC),自2012年4月1日起依据AFMP附件二适用于与瑞士的关系。待核实。 ↩
  2. 第883/2004号条例(EC)第11条第3款a项。关于瑞士雇主在第一支柱中对跨境通勤者的义务,参见中央补偿局以及AHV/IV信息中心的出版物。待核实。 ↩
  3. 第883/2004号条例(EC)第13条第1款a项;第987/2009号条例(EC)第14条第8款(25%的相当大部分活动)。待核实。 ↩
  4. 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行政委员会和瑞士主管机关在COVID-19疫情期间(2020–2023年)针对居家办公采取的临时安排,参见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的出版物。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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