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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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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九世纪后期和二十世纪,国家承担了越来越多防范人生风险的保障职能。俾斯麦于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创建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养老和残疾保险,成为其他国家的典范。瑞士的跟进较为缓慢,并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即结合强制性公共保险、私人保险和以雇主为基础的计划。1

1911年的《联邦医疗和意外保险法》在卢塞恩设立了瑞士国家意外保险基金(SUVA),该基金于1918年开始运营,为工业工人承保职业意外和职业病。巴塞尔的化工工人是首批被保险人之一。老年和遗属保险(AHV)于1948年推出,此前经历了一场由1918年总罢工开启的漫长政治斗争。残疾保险于1960年随之推出。由雇主通过养老基金提供的职业养老金,随着1985年生效的《联邦职业退休、遗属和残疾养老金计划法》(BVG)而成为强制性的。2

瑞士的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一支柱是AHV的国家养老金,通过缴费和税收以现收现付方式筹资;第二支柱是职业养老金,由雇主和雇员缴费筹资,并投资于基金积累制养老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以税收优惠加以鼓励。第二支柱已积累超过一万亿瑞士法郎的资产,投资于债券、股票、房地产和另类投资。养老基金是瑞士金融市场最大的投资者之一。3

早在职业养老金成为强制性之前,巴塞尔的化工公司就已为其雇员设立了养老基金。这些基金在数十年间积累了大量资产,成为巴塞尔银行和资产管理人的重要投资者和客户。如今,Roche 和 Novartis 的养老基金位列瑞士最大的养老基金之中。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需要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长期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是瑞士金融中心的一项重要业务。

注释

  1. 关于德国社会保险的发展(1883年医疗保险,1884年意外保险,1889年养老和残疾保险)以及瑞士社会保险的发展,参见有关福利国家历史的标准文献。待核实。↩
  2. 1911年6月13日《联邦医疗和意外保险法》(SUVA 自1918年起运营);老年和遗属保险(AHV/AVS)自1948年1月1日起生效;残疾保险自1960年起实施;《联邦职业养老金法》(BVG/LPP,SR 831.40)自1985年1月1日起生效。待核实。↩
  3. 关于瑞士养老保障的三支柱制度(《联邦宪法》第111条及以下)以及瑞士养老基金的资产(超过1万亿瑞士法郎),参见联邦统计局关于职业养老金的统计数据。数据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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