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监管与可持续金融
位于巴塞尔的瑞士银行家协会(其历史已在D部分介绍)在银行业的许多领域制定了自律规则。其中一些规则获得了特殊地位,因为《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允许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将自律规则认可为最低标准。获认可的规则对该行业的所有机构均具有约束力,包括非该协会成员的机构。审计公司在监管审计中审查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1下一章将要探讨的尽职调查行为守则,是其中最为人熟知的例子。
另一个例子涉及抵押贷款,这是许多瑞士银行(包括巴塞尔的州立银行)的核心业务。瑞士银行家协会关于抵押贷款融资最低要求的准则于2012年通过,此前 FINMA 和瑞士国家银行(SNB)已对抵押贷款市场的增长表示担忧。准则要求借款人投入一定最低比例的、并非来自其养老金资产的自有资金。准则还要求抵押贷款须在规定期限内摊还至物业价值的一定比例。2019年,针对投资性物业的要求有所收紧。2这些准则的通过表明,国家监管的威胁如何能促使行业自行制定规则,再由监管机构使其具有约束力。
可持续金融已成为国家与行业之间这种互动的又一领域。巴塞尔委员会于2022年发布了关于有效管理和监管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原则。自2021年起,FINMA 要求最大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披露其气候相关金融风险。2024年生效的一项关于气候报告的联邦条例,将此类披露扩展至大型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3FINMA 后来发布了一份关于自然相关金融风险的通函,要求机构将气候风险及其他自然相关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
金融产品在未达到可持续性标准的情况下被宣传为可持续产品,即所谓的“漂绿”,这一风险自2021年起一直受到 FINMA 的关注。FINMA 当年发布的监管通告阐明了其对集体投资计划以及就可持续产品向客户提供咨询的期望。2022年,联邦委员会阐述了其关于应如何组织防范漂绿的立场。在考虑过法定解决方案之后,联邦委员会决定给予行业自行规范这一事项的机会。4瑞士银行家协会和瑞士资产管理协会随后修订了其自律规则,界定了产品在何种情况下可被称为可持续产品。这一做法是否足够,抑或联邦委员会是否会重新诉诸立法,仍有待观察。
注释
- 关于 FINMA 将自律规则认可为最低标准(《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法》第7条第3款)以及 FINMA 第2008/10号通函中获认可的自律规则清单,参见 FINMA 的相关出版物。有待核实。↩
- 关于瑞士银行家协会经 FINMA 认可为最低标准的抵押贷款融资最低要求准则(2012年,2014年和2019年修订),包括并非来自养老金资产的自有资金最低比例和摊还要求,参见瑞士银行家协会和 FINMA 的相关出版物。有待核实。↩
- 关于巴塞尔委员会的《Principles for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s》(2022年6月)、FINMA 第2016/1号通函对第1类和第2类监管类别银行规定的气候相关披露要求(自2021年起),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气候披露条例》,参见国际清算银行(BIS)、FINMA 和联邦委员会的相关出版物。有待核实。↩
- 关于 FINMA 关于防范和打击漂绿的第05/2021号监管通告、联邦委员会2022年12月关于漂绿的立场及其随后关于由行业(瑞士银行家协会、瑞士资产管理协会、瑞士保险协会)进行自律的决定,参见 FINMA 和联邦委员会的相关出版物。现状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