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扣押与刑事程序
当海关官员发现涉嫌违反出口管制或制裁法律的情况时,第一步通常是临时扣押货物。《海关法》(CA)授权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扣押可能作为证据或可能被没收的货物、运输工具和文件。该局随后通知瑞士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后者是调查《货物管制法》(GCA)和《禁运法》(EmbA)下大多数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程序依照《联邦行政刑法》(ACLA)进行,根据该法,由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并可签发处罚令。在严重案件中,或在被告要求作出司法裁决时,案件将移交州刑事法院,或就某些违法行为移交位于贝林佐纳的联邦刑事法院。1
刑事条款本身已在G部分中概述。《货物管制法》第14条对未取得所需许可证或违反许可条件而故意制造、居间、出口或过境运输货物的行为处以监禁或罚金,并对严重情形规定了更高的刑罚,例如行为人以营业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禁运法》第9条以类似方式惩处故意违反制裁条例的行为,并对严重情形加重处罚。过失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此外,《货物管制法》第15条针对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有关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适用该制度下最重的刑罚。具体刑罚幅度随时间有所调整,应对照各法现行文本加以核查。2
没收在实践中是一项重大后果。违法出口或即将违法出口的货物可被没收,而违法所得则可依据《瑞士刑法典》(SCC)的一般规定予以追缴。对于一家公司而言,一批专用机械被没收所造成的损失可能大于罚金。程序还会带来声誉影响,因为SECO每年公布其所处理案件的数据,尽管通常不会点名涉案公司。进入法院审理的案件会通过公布的判决而公开;判决可能经过匿名化处理,但在一个小市场中仍可能识别出当事人。3
此类程序中的辩护需要一种罕见的综合能力。律师必须了解货物的技术归类、管制清单和制裁条例的结构、《联邦行政刑法》下的程序以及与外国程序的互动,因为同一事实往往也涉及德国法或法国法。这类跨境案件属于作者的执业领域,作者在莱茵河两岸从事海关刑法、制裁与出口管制交叉领域的工作。此处不讨论任何个案。总体而言,大多数程序源于归类错误、对交易对手的筛查不完整,或未能察觉一位熟悉的客户已经变更了其所有权或其自身的客户。4
注释
- 关于海关当局的扣押,见《海关法》第104条及以下各条(CA);关于SECO对GCA和EmbA下违法行为的调查以及ACLA的适用,见《货物管制法》第18条(GCA)和《禁运法》第14条(EmbA);关于瑞士联邦总检察院在某些案件中的管辖权,见上述相同条文。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 《货物管制法》第14条和第15条(GCA)以及《禁运法》第9条和第10条(EmbA);关于刑罚幅度及其修订,参见《联邦法律系统汇编》中的现行文本(SR 946.202和SR 946.231)。刑罚幅度有待核实。↩
- 关于没收和追缴,见《瑞士刑法典》第69条及以下各条(SCC/StGB,SR 311.0),结合《联邦行政刑法》第2条(ACLA);关于SECO就出口管制和制裁事项中刑事案件的报告,参见其年度报告。有待核实。↩
- 关于出口管制和制裁程序典型起因的一般性观察;关于执法重点,参见SECO以及德国联邦经济和出口管制局(BAFA)的年度报告。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