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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款与2026年药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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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工具是依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第232条开展的调查,该条授权总统限制威胁损害国家安全的进口。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4月就药品及其原料的进口启动了此类调查。1将药品视为安全问题的理由,借鉴了疫情期间药品短缺的经验,以及美国对来自中国和印度的活性成分的依赖。然而,这项调查主要被用作针对来自欧洲、瑞士和日本的品牌药的杠杆;这些药品之所以长期在美国境外生产,税务方面的考虑与产业方面的考虑同样重要。

2025年9月,总统宣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品牌药和专利药征收百分之百的关税,除非制造商正在美国建设生产设施。2该宣布并未立即以法律形式付诸实施。2026年4月,依据第232条发布了一项公告;根据执业律师的综述,该公告对专利药品及其原料征收百分之百的关税,并推迟生效。公告规定,对来自与美国签订双边协议的贸易伙伴(其中包括欧盟、日本和瑞士)的产品适用百分之十五的降低税率,对已与政府就定价和本土生产两方面达成协议的制造商适用零税率。3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孤儿药获得豁免,至少在初期如此。

这一法律结构意义重大,因为它不仅按国家区分,也按公司区分。已就定价和回流生产达成协议的瑞士制药集团无需缴纳关税,而未达成此类协议的集团则须适用其原产国的税率。2025年11月框架下的瑞士一般税率,仅在双边协议涵盖的范围内才构成瑞士产品的税率上限。关税风险由此成为美国政府与各跨国集团之间逐一谈判的事项。对巴塞尔而言,这意味着为美国市场生产某种药品的选址决定,不再仅仅取决于成本、税务和监管方面的考虑,还取决于各集团与美国行政当局之间的关系状况,而这种关系可能随每届政府而改变。4

注释

  1. 《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19 U.S.C. § 1862;美国商务部2025年4月关于启动药品及药品原料进口调查的公告。现状有待核实。 ↩
  2. 美国总统2025年9月25日宣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品牌药或专利药征收百分之百的关税,在美国建设生产工厂的公司除外。现状及实施情况有待核实。 ↩
  3. 2026年4月2日依据第232条就药品进口发布的总统公告,据执业律师出版物的综述(例如 Jones Day, “A Tough Dose: 100% Tariffs Target Foreign-Manufactured Brand-Name Pharmaceuticals”, 2026年4月):专利产品税率为百分之百,来自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产品为百分之十五,已签订最惠国(MFN)定价及回流生产协议的制造商为零,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和孤儿药获得豁免;生效日期为公告发布后120天或180天。公告日期及细节有待核实。 ↩
  4. 关于美国药品关税按公司区分的结构及其对生产选址产生的激励,参见瑞士企业联合会 economiesuisse 和 Interpharma 在2025—2026年的分析。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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