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重整与处置
此次修订最重要的创新是引入了重整制度。2024年以前,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并将保险组合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但如果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唯一可用的正式程序就是破产。对保险公司而言,破产是一种粗糙的工具,因为它会终止合同、使债权固定化,并可能使投保人在难以从别处获得保障之时失去保障。1修订后的《瑞士保险监管法》(VAG)如今使FINMA能够在有正当理由担心保险公司资不抵债或存在严重流动性问题、且重整对投保人而言显得比破产更为有利时,启动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可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保险组合、债转股、削减债权,以及作为最后手段调整保险合同,包括削减给付,前提是投保人的处境不得劣于破产时的处境。2这一设计借鉴了银行处置制度——该制度在2023年Credit Suisse危机中经受了考验,其改革将在F部分讨论。它也体现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处置的保险核心原则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关键要素》。对于近几十年来没有大型保险公司倒闭的瑞士市场而言,该制度旨在成为一种预防性工具,使股东和债权人——在极端情况下还有投保人——将承担损失这一威慑具有可信度。
此次修订还便利了处于缓释期(run-off)的保险组合的转让。在若干欧洲司法管辖区,专业的缓释保险公司从希望释放资本、降低复杂性的保险公司手中收购已封闭的业务组合。根据修订后的瑞士法律,组合转让仍须经FINMA批准,FINMA将审查投保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FINMA已表示,将密切关注收购方的资本状况和投资策略。3这一问题具有跨境维度,因为将瑞士保险组合转让给外国缓释载体会引发监管等效性问题。瑞士集团也可能希望依照相关东道国的程序转让其外国子公司的保险组合,例如依照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七部分。
注释
- 关于破产作为保险公司处置工具的缺陷,以及2024年之前VAG中缺乏重整程序的问题,参见联邦委员会2020年10月21日关于修订VAG的咨文。有待核实。↩
- 修订后的VAG第51a–52l条关于保险公司重整(Sanierung)的规定,包括债务转换、削减债权和修改保险合同,并须遵守“债权人不劣于破产”原则;FINMA《保险重整条例》。条文编号及条例名称有待核实。↩
- 关于依据VAG第62条(修订后)转让保险组合以及FINMA对缓释交易的实践,参见FINMA通报及相关文献。现状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