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与巴塞尔
再保险,即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在瑞士集中于苏黎世,Swiss Re的总部设在那里。巴塞尔与Swiss Re的联系可追溯到该公司1863年的创立,当时Basler Handelsbank与Helvetia和瑞士信贷银行(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共同参与了创办。1创办者们所依据的认识,与格拉鲁斯大火之后促成巴塞尔保险公司成立的认识相同:瑞士的原保险公司无法独自承担巨大风险,需要一家本国再保险公司将风险更广泛地分散。
Swiss Re与Munich Re和Hannover Re并列,成为全球两三家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之一。它在苏黎世的存在使该市成为瑞士再保险市场的中心,这一市场还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在瑞士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及若干规模较小的专业公司。2巴塞尔没有规模可与之相比的再保险公司。尽管如此,巴塞尔的保险公司仍依赖再保险来保护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应对自然灾害和大型工业损失。巴塞尔的制药集团则通过其自保公司购买再保险容量,第五章对此有所描述。
再保险对于运输和物流风险也具有重要意义,H部分在讨论莱茵河港口时已对此作了描述。港口发生的大型损失,例如存放化学品的仓库失火或莱茵河上的船舶碰撞,可能超出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因此,海上保险和货物保险公司将相当一部分风险分出给再保险公司,后者的容量来自全球市场。3G部分描述的1986年Schweizerhalle大火表明,巴塞尔地区的单一事件可能在多个业务领域和多个国家引发索赔,范围从财产和责任险一直到莱茵河的环境损害。
再保险也具有监管层面的意义。根据瑞士偿付能力测试,只要再保险公司财务稳健,再保险即可减少原保险公司须持有的资本。FINMA依据一套承认再保险公司的交易对手为专业方的制度,监管住所在瑞士的再保险公司,因此对其施加的消费者保护要求少于适用于直接保险公司的要求。42024年生效的经修订的《保险监管法》(ISA)进一步按客户类型作出区分,第二章将讨论这一改革。
注释
- 关于Helvetia、瑞士信贷银行和Basler Handelsbank于1863年在苏黎世创立Schweizerische Rückversicherungs-Gesellschaft(Swiss Re),参见Swiss Re的公司史以及D部分第四章。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再保险市场及其在苏黎世的集中,参见瑞士保险协会以及FINMA关于其监管下再保险公司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 关于海上和货物风险的再保险以及国际再保险市场在大型港口和物流损失中的作用,参见国际海上保险联盟(IUMI)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 关于依据ISA和《保险监管条例》(ISO)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包括对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自保公司的简化要求,参见ISA第35条及以下各条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经修订的ISO相关规定。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