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关键信息文件与作者的专题
《金融服务法》(FinSA)为证券公开发行和证券获准交易引入了统一的招股说明书制度。招股说明书必须包含有关发行人和证券的基本信息,并须在公布前经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授权的审查机构审查。仅面向专业客户的发行、面向少于五百名零售投资者的发行以及最低面额较高的发行可获豁免。1
对于向零售客户提供的金融工具,提供者还必须编制关键信息文件,这是一份简短的标准化文件,描述产品、其风险、其成本以及在不同情景下的预期表现。关键信息文件以欧洲《一揽子零售和保险投资产品条例》(PRIIPs)为蓝本,因此依据该欧洲条例编制的文件在瑞士获得承认。
该法对招股说明书和关键信息文件中不正确、误导性或不完整的信息规定了责任。参与编制文件的人员如出于故意或过失,须就此类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2发行人、银行及其他参与者的招股说明书责任,是作者在其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责任的博士论文中所研究的课题。瑞士的制度将举证责任置于投资者一方并以过错为要件,在若干方面不同于德国和欧盟(EU)的制度。比较这些制度,正是跨境执业者在投资产品纠纷中所能提供的专业能力的一部分。
注释
- 关于FinSA的招股说明书制度(第35条及以下各条)、审查机构的审查(第51条及以下各条)、豁免(第36条及下一条)以及向零售客户提供的金融工具的关键信息文件(第58条及以下各条),见SR 950.1。待核实。 ↩
- 关于招股说明书责任,见FinSA第69条。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