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而上的比例原则:小型银行制度
巴塞尔标准是为国际活跃银行制定的。然而,许多辖区将其适用于本国所有银行,包括仅从事纯国内业务的小型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日益复杂的标准所带来的合规成本,对这类机构造成了不成比例的负担,因为模型、报告系统和专业人员的成本并不会随资产负债表规模而按比例下降。2010年之后,这一担忧引发了一场关于“相称性”的国际讨论,即监管强度应与机构的规模、复杂性和风险相对应。1
瑞士拥有两百多家银行,其中绝大多数为小型银行,它对这场讨论给出了一个尤为彻底的回答。2018年,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启动了一个试点阶段,一批小型银行若满足严格条件,即可选择不适用巴塞尔框架的大部分内容。通过对《资本充足率条例》(CAO)以及若干 FINMA 通函的修订,该制度于2020年1月1日成为常设制度。监管类别4和5的银行,若资本和流动性特别充足,即符合资格。作为交换,它们除其他要求外,可免于计算风险加权资本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同时享有减轻的报告、披露和审计义务。2
该制度的核心是一项简单的杠杆率,其设定水平远高于巴塞尔最低标准。一家银行若持有约占其未加权风险敞口百分之八的股本(国际最低标准为百分之三),就无需借助风险权重来证明其安全。这一制度颠覆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逻辑。国际框架层层叠加风险敏感性,而瑞士小型银行制度则以单一、稳健的指标取而代之,并将其设定在足以吸收原本由加权所衡量之风险的高水平上。FINMA 于2024年进一步扩大了豁免范围,并根据最终版巴塞尔协议III标准对该制度作了调整。3根据 FINMA 的出版物,相当一部分符合资格的银行已选择适用该制度,其中包括区域性银行以及巴塞尔地区的较小私人银行。
瑞士方案影响了其他地方同时展开的讨论。在美国,2018年的《经济增长、放松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法》催生了“社区银行杠杆率”,允许资产不足一百亿美元的合格银行以单一杠杆要求取代基于风险的资本规则。4在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在2021年之后分几个阶段为小型国内吸储机构制定了一套“强健而简单”的框架。其讨论文件考察了包括瑞士制度在内的外国模式,但评论者指出,英国监管当局选择了一条更为谨慎的道路,以简化形式保留了风险加权要求。5在欧盟(EU),2019年修订的《资本要求条例》引入了“小型非复杂机构”类别,适用简化的报告和披露。瑞士制度仍是一个辖区以单一高杠杆率取代巴塞尔计算方法来监管小型银行的最为一贯的范例。它表明,委员会成员除了在巴塞尔谈判标准之外,还可以通过在本国试行一种替代方案,为国际讨论作出贡献。
注释
- 关于巴塞尔协议III之后银行监管中的相称性讨论,参见巴塞尔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Proportionality in 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2019年)以及金融稳定研究所(FSI)的 FSI Insights 论文 Proportionality in banking regulation: 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2017年8月)。有待核实。↩
- 关于小型银行制度(Kleinbankenregime)、其自2018年起的试点阶段及其于2020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资本充足率条例》第47a条及以下),包括资格条件(简化杠杆率8%、流动性覆盖率至少110%、再融资比率至少100%)和各项豁免,参见 FINMA 关于小型银行制度的专题资料。数字有待核实。↩
- 关于2024年小型银行制度中新增的豁免及其根据最终版巴塞尔协议III标准所作的调整,参见 FINMA, “Further exemptions in the small banks regime are strengthening proportionality in supervisory activities”(2024年)。有待核实。↩
- 关于依据2018年《经济增长、放松监管和消费者保护法》(Economic Growth, Regulatory Relief,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18)第201条、由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于2019年通过并自2020年起适用的社区银行杠杆率框架,参见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最终规则。有待核实。↩
- 关于审慎监管局针对小型国内吸储机构的“强健而简单”框架(2021年4月的讨论文件 DP1/21,以及其后关于流动性、披露和资本的征求意见稿和政策声明)及其对国际小型银行制度的援引,参见 Bank of England 的出版物。现状有待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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