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与新的社会秩序
宗教改革者十分重视对穷人的救济。他们批评中世纪的慈善制度,该制度依赖于个人向乞丐施舍的救济、修道院和兄弟会的慈善活动,以及为拯救捐赠者灵魂而设立的捐赠。在他们看来,这一制度助长了乞讨和懒惰,奖励了职业乞丐,所服务的更多是捐赠者的精神利益,而非穷人的需要。他们提出建立一种公共济贫制度,由市民共同体组织,以教会财产和捐款为资金来源,并由官员管理,这些官员须区分值得救助的穷人(即无法工作者)与不值得救助的穷人(即能够工作却不愿工作者)。1
巴塞尔在1529年之后建立了这样一种制度。当局设立了济贫署(Almosenamt),负责收集和分发救济,其资金来源于世俗化教会财产的收入以及教堂内的募捐。乞讨被禁止或受到严格管制。外来乞丐被驱逐出境。无法工作的穷人获得定期救助;能够工作的穷人则被要求工作。医院经过重组和扩建,用于照料病人和老人。
济贫制度的改革是社会政策的一种早期形式,反映了对待劳动和贫困的新态度。劳动被视为一种义务和天职,懒惰被视为一种罪,而贫困则被视为共同体有义务予以救济、同时也有义务加以预防的一种状况。这种态度后来被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与新教伦理联系在一起,塑造了巴塞尔的经济文化。它鼓励勤勉、节俭和资本积累。它也为从事正当的商业活动赋予了道德上的正当性。
注释
- 关于1520年代新教城市的济贫改革(例如1522年的纽伦堡、1525年的苏黎世、1529年之后的巴塞尔)以及值得救助与不值得救助的穷人之间的区分,参见关于近代早期济贫制度的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