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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边境的警务与海关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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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国交界地区,海关管控有赖于分属不同政府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合作。瑞德合作的法律基础是1999年4月27日签订、自2002年起生效的跨境警务和司法合作条约。该条约允许信息交换、联合巡逻、跨境监视和紧追。在缔结之时,它被视为欧洲最为深远的警务条约之一。2020年代曾就修订版进行谈判,以使其适应申根以及新的犯罪形式。其批准和生效情况应在阅读时加以核查。对于海关部门而言,该条约和申根框架使官员能够在边境两侧协调管控,并共享有关走私路线的情报。1

与法国的合作则以2007年在巴黎签署的瑞法司法、警务和海关事务跨境合作协定为基础。该协定规定设立一个警务和海关联合合作中心,即Centre de coopération policière et douanière(CCPD),设于日内瓦。该中心服务于整个法瑞边境(包括巴塞尔地区),是法国警察、宪兵和海关与瑞士各州警察及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之间信息交换的枢纽。在上莱茵河的法德一侧,相应的中心是1999年启用、位于斯特拉斯堡附近凯尔(Kehl)的联合中心。因此,巴塞尔处于多个合作架构的交汇点,却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三国中心,这一空缺由各部门之间密切的非正式联系加以弥补。2

海关管理机构还通过本领域特有的工具开展合作。2004年的瑞士—欧盟(EU)反欺诈合作协定多年来一直临时适用,规定了海关和间接税事务方面的行政协助。瑞士与德国和法国之间存在关于海关事务相互行政协助的双边议定书。在瑞士作为创始成员之一的世界海关组织内,信息通过地区情报联络处进行交换。对于一名怀疑申报目的地为瑞士的货物实际运往俄罗斯的巴塞尔海关调查人员而言,正是借助这些渠道,才能获取来自汉堡、鹿特丹或米卢斯的信息。3

注释

  1. 瑞士联邦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99年4月27日关于跨境警务和司法合作的条约(SR 0.360.136.1),自2002年3月1日起生效;关于修订后的条约,参见联邦司法和警察部的通报。现状有待核实。 ↩
  2. 瑞士联邦委员会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2007年10月9日关于司法、警务和海关事务跨境合作的协定(SR 0.360.349.1);关于日内瓦的CCPD以及凯尔的德法联合中心,参见FOCBS以及巴登-符腾堡州内政部的出版物。现状有待核实。 ↩
  3. 瑞士联邦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2004年10月26日关于打击欺诈及其他损害其财政利益的非法活动的合作协定(《反欺诈协定》),临时适用;1972年《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海关事务相互行政协助的附加议定书。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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