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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个人的养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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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养老金制度所依托的三大支柱中,第二和第三支柱提供了巴塞尔富裕居民经常利用的规划选项。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允许参保人自愿补缴,以弥补其保障缺口,例如在旅居国外一段时间之后或加薪之后。此类补缴可在联邦和州两级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补缴所产生的福利在三年内不得以一次性方式提取,税务机关和法院对这一规则执行得十分严格。1

巴塞尔的雇主,包括大型制药公司,往往为超过一定门槛的薪酬部分提供单独的养老金计划。在所谓的1e计划(以允许设立此类计划的实施条例条款命名)下,参保人可以为超过该门槛的薪酬部分选择投资策略,并亲自承担投资风险。2对于高薪的高管而言,这些计划将可抵税的储蓄与普通养老基金所不具备的一定投资自由结合在一起。

第三支柱增加了限制性私人养老储蓄,即所谓的第3a支柱,其每年可扣除的最高额由联邦定期调整。议会已批准一项可能性,即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为未用足最高额的年份进行追溯缴款。3养老金资本以一次性方式提取时,与其他收入分开、按较低税率征税,包括巴塞尔城市州在内的若干州按其自身税率表确定该税率。4因此,富裕家族会将提取分摊到数年之间并在配偶之间分配,以降低累进效应。

养老金资产在继承规划中也发挥作用,因为第二支柱的身故福利支付给法律和养老基金规章所指定的受益人。这些福利一般不属于继承法意义上的遗产,尽管其在计算特留份时如何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对于跨境迁居的家族而言,与德国或法国养老金规则以及双重征税协定之间的协调需要审慎处理,因为已离开瑞士的人士提取养老金须缴纳预扣税,并适用新居住国的税法。5

注释

  1. 关于自愿补缴职业养老金计划(《联邦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法》第79b条(BVG))、其从应税收入中的可扣除性,以及一次性提取的三年锁定期(BVG 第79b条第3款),参见联邦立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待核实。↩
  2. 关于根据《职业养老、遗属和残疾保险条例第2号》第1e条(BVV 2)为超过上限一倍半的薪酬部分可选择投资策略的养老金计划,以及2017年修订的联邦既得福利法,参见联邦立法。门槛待核实。↩
  3. 关于根据《向认可养老金计划缴款的税收扣除条例》(BVV 3)设立的限制性私人养老金(第3a支柱)、年度最高额以及根据第19.3702号动议引入的追溯缴款,参见联邦档案。现状待核实。↩
  4. 关于一次性养老金福利按较低税率单独征税(《联邦直接税法》第38条(DBG)及各州法律),参见联邦和州税收立法。待核实。↩
  5. 关于向居住在国外的人士支付的养老金福利的预扣税(DBG 第95–97条)以及与德国和法国的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征税权分配,参见联邦立法和相关协定。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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