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Fred Reiss、俄亥俄与百慕大
工业企业自我保险是一种古老的做法,早在十九世纪,欧洲一些贸易公司就设立了自己的保险机构。然而,现代自保公司与俄亥俄州扬斯敦的消防工程师Frederic M. Reiss联系在一起。20世纪50年代,Reiss为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mpany就其矿区城镇的保险提供咨询,并设立了一家子公司来承保相关风险。据说“captive”(自保)一词源自“captive mines”(专属矿山),这些矿山的产出专供其所有者的钢铁厂使用。20世纪60年代初,Reiss将业务转移到百慕大,并在那里创立了一家为美国集团管理自保公司的企业。1
百慕大提供了稳定的英国法律体系、毗邻美国的地理位置、无所得税的环境,以及一个乐于为保险公司提供便利的政府。美国集团发现,设在百慕大的自保公司可以免税积累保费,而美国母公司支付的保费则可作为经营费用扣除。这一优势并非一直未受质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认为,向全资自保公司支付的保费根本不是保险费,因为没有任何风险被转移到集团这一经济家族之外。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一长串法院判决逐步明确了自保安排在税务上被认定为保险的条件,其中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是决定性标准。21962年引入的关于受控外国公司的F分部(Subpart F)规则,也在许多情况下将离岸自保公司的收入纳入美国的税收网。
百慕大通过《1978年保险法》调整了其法律框架,建立了一套对不同类别保险人适用不同资本和偿付能力要求的分类制度。百慕大成为全球领先的自保公司注册地,后来又成为一个大型再保险和专业保险市场的所在地,该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飓风和责任危机之后不断壮大。32016年,百慕大针对商业保险人的监管制度获得了《偿付能力II指令》(Solvency II)下的等效认可,而其自保公司类别则被排除在等效评估之外。美国各州从佛蒙特州开始,相继制定自保公司法律,以将这项业务吸引回本土。佛蒙特州于1981年通过了自保公司法,成为美国最大的自保公司注册地,其后是犹他州、特拉华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夏威夷州等。4
全球自保公司的数量稳步增长。行业调查显示其数量达数千家,在2020年代通常估计约为六千至七千家,但具体数字取决于所采用的定义以及单元是否单独计算。在欧洲和北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大型集团中,大多数至少拥有一家自保公司,许多集团还在不同注册地为不同业务线拥有多家自保公司。5在保费上涨、承保能力收缩的硬性保险市场时期,往往会出现新设自保公司的浪潮,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责任危机、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之后,以及约2019年以来财产险和责任险保费急剧上涨的几年间。
注释
- 关于Frederic M. Reiss(1921–2016)、Youngstown Sheet and Tube Company和“captive”一词的起源,以及他在百慕大创立的International Risk Management公司(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初),参见行业媒体中的讣告和历史记述,例如Captive Review和Business Insurance。日期有待核实。 ↩
- 关于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自保保费的处理,参见Revenue Ruling 77-316、“economic family”(经济家族)原则及其后在Revenue Ruling 2001-31中被放弃,以及关于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判例(例如Humana Inc. v. Commissioner, 881 F.2d 247 (6th Cir. 1989))。有待核实。 ↩
- Insurance Act 1978 (Bermuda)及其后续修订;关于百慕大作为自保和再保险中心的发展,参见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的出版物以及有关百慕大保险市场的历史文献。有待核实。 ↩
- Commission Delegated Decision (EU) 2016/309 of 26 November 2015 on the equivalence of the solvency regime for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undertakings in force in Bermuda(不包括自保公司类别);佛蒙特州自保保险法,8 V.S.A. chapter 141,1981年制定。关于美国各注册地的自保公司数量,参见各州监管机构的年度报告以及行业媒体。数据有待核实。 ↩
- 关于全球自保公司的数量(2020年代估计约为6000至7000家)及其在各注册地的分布,参见主要自保公司管理人发布的年度调查以及行业媒体,例如Captive Review和Business Insurance。数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