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法院与信贷的文书记录
归正宗的信贷伦理通过市民法律秩序中的各项制度付诸实践:起草合同的公证人、登记年金和质押的登记簿,以及裁决纠纷的法院。在巴塞尔,订立以不动产为担保的年金合同须有书面文书,由公证人或市政书记员起草、加盖印章并登入城市登记簿。文书记载当事人、本金、利率、担保以及赎回条件,是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依据。1
巴塞尔的法院执行有关利息的规则。债务人如主张其债权人收取了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可以提起申诉。法院随后可以降低利率或宣告超出部分无效。以非法利率放贷的债权人可被处以罚款。法院记录显示,此类案件确有发生,尽管并不频繁;而且法院在适用规则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这一由文书、登记和司法监督构成的体系,创造了一个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均有明确界定并受到保护的信贷市场。它为债权人提供了保障,也保护债务人免受剥削。它是瑞士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基础。该制度由1907年《瑞士民法典》(CC)确立,以精确和可靠的方式记载土地所有权及其上的负担,使瑞士不动产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担保形式之一。2瑞士抵押贷款市场为瑞士经济的很大一部分提供融资,也是州立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它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
注释
- 关于巴塞尔由公证人和市政书记员制作年金合同文书(Zinsbriefe、Gültbriefe)及其登记,参见巴塞尔城市州国家档案馆(Staatsarchiv Basel-Stadt)的Historisches Grundbuch。待核实。 ↩
- 关于瑞士土地登记簿(Grundbuch),见《瑞士民法典》第942条及以下各条(SR 210),及其公信力(《瑞士民法典》第973条)。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