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与机关合作
打击洗钱需要跨境合作。由于犯罪来源的资产往往经由多个国家转移,追查这些资产需要从每个相关国家的银行获取信息。瑞士依据《刑事事项国际司法协助联邦法》(IMAC)以及双边和多边条约(其中包括《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向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1外国检察官可以请求调取银行文件、冻结资产,以及为没收或返还而移交资产。
瑞士的司法协助程序赋予相关人员,特别是账户持有人,听证权以及对向外国机关移交其文件提出上诉的权利。上诉首先向联邦刑事法院提出,在特别重要的案件中可进一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这可能大大延迟文件的移交,外国机关对此提出过批评。多年来,瑞士当局缩短了相关程序。在某些情况下,瑞士当局还可以在没有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向外国机关提供信息。2
瑞士洗钱举报办公室(MROS)通过埃格蒙特集团(金融情报机构的国际网络)与其他国家的金融情报机构开展合作。自2013年生效、并于2021年扩展的《反洗钱法》(AMLA)修订以来,MROS可以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信息,包括从瑞士中介机构获得的金融信息。3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合作已成为国际反洗钱斗争中最有效的工具之一。
注释
- 1981年3月20日《刑事事项国际司法协助联邦法》(IMAC,SR 351.1);1959年4月20日《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SR 0.351.1)。有待核实。↩
- 关于瑞士的司法协助程序、相关人员的上诉权(IMAC第80e条及以下各条)以及主动提供信息(IMAC第67a条),参见权威文献。有待核实。↩
- 关于MROS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的国际合作(AMLA第30条及以下各条)及其埃格蒙特集团成员身份,参见MROS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