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与家庭
财富规划并不止于继承法。夫妻财产法决定配偶的资产在离婚或死亡时如何分割,而在一个国际家庭中,可能涉及多种夫妻财产制。瑞士法的法定财产制——所得参与制——将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配偶之间平均分配,而各自的个人财产仍归各自所有。配偶可以通过在公证人面前订立的婚姻合同选择分别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1
国际家庭面临的问题是,其夫妻财产受哪一法律支配。瑞士国际私法允许配偶选择其住所地法或其中一方的国籍国法。如未作选择,则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当他们迁居时,除非另有约定,新的法律自结婚之日起溯及适用。2欧盟有其自己的《夫妻财产制条例》,自2019年起在参与的成员国适用,该条例遵循不同的原则。因此,一对迁居巴塞尔的德国夫妇可能会发现,其夫妻财产在瑞士和德国受不同法律支配。包含法律选择的婚姻合同往往是创造确定性的唯一途径。
家族财富规划还必须考虑离婚时的资产保护、对先前关系所生子女的安排,以及婚前协议在拥有企业的家族中的作用。这些问题十分敏感,因为它们触及家族内部的关系。能够妥善处理这些问题的财富规划师,会将法律知识与分寸感以及对家族动态的理解结合起来。
注释
- 关于瑞士法的夫妻财产制(所得参与制,《瑞士民法典》(ZGB)第196条及以下各条;共同财产制,《瑞士民法典》第221条及以下各条;分别财产制,《瑞士民法典》第247条及以下各条)以及婚姻合同(《瑞士民法典》第182条及以下各条),参见标准文献。待核实。↩
- 关于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52–55条确定的夫妻财产准据法(法律选择、共同住所地法、住所变更的溯及效力,《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5条第1款),参见标准评注。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