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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标准:LCR与NS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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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之前,流动性监管几乎完全交由各国当局负责,委员会仅发布关于稳健做法的指引。2007年Northern Rock以及2008年各投资银行的经历表明,一家银行可能早在资本耗尽之前,就因缺乏流动性而倒闭。2008年9月,委员会发布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2010年12月,委员会提出了两项定量标准。1

流动性覆盖率(LCR)要求银行持有足够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以覆盖其在为期三十天的严重压力情景下的现金净流出总额。这些资产分为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一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准备金和优质主权债务;二级资产包括某些担保债券、公司债券,以及在一定限额内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股票。经过关于流动性资产定义的激烈辩论,最终标准于2013年1月发布。该标准自2015年起分阶段实施,起始比例为60%,2019年达到100%。2

净稳定资金比率针对的是流动性的结构层面。它要求可用稳定资金(按其一年内的预期稳定性加权)的数额至少等于所需稳定资金的数额,后者取决于银行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的流动性特征。该标准于2014年10月最终确定,原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3 若干司法管辖区实施较晚。欧盟(EU)通过2019年修订的《资本要求条例》引入该标准,自2021年6月起适用。在美国,相关监管机构于2020年最终确定了其规则。

流动性标准体现了一项重要的概念转变。委员会最初将流动性视为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以及银行内部管理的事务。新标准则将流动性本身视为一项审慎要求,从而以明确的自我保险义务部分取代了中央银行支持的隐性承诺。批评者认为,LCR占用了流动性资产,而这些资产在危机中若被动用便会违反该比率。委员会的回应是强调,银行在压力时期可以动用其流动性缓冲,监管机构应当允许它们这样做。4 2023年美国若干地区性银行和Credit Suisse遭遇的快速存款外流,此后重新引发了关于LCR所依据假设的辩论。

注释

  1. 巴塞尔委员会,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2008年9月);Basel III: 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2010年12月)。有待核实。 ↩
  2. 巴塞尔委员会,Basel III: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2013年1月),包括从2015年的60%到2019年的100%的分阶段实施时间表。有待核实。 ↩
  3. 巴塞尔委员会,Basel III: 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2014年10月)。有待核实。 ↩
  4. 巴塞尔委员会,Basel III: 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2013年1月),第17段,关于压力时期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可用性。段落引用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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