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风险与损害赔偿法
工业的发展为第三方带来了新的风险:在工厂中受伤的工人、受污染损害的居民、受缺陷产品损害的消费者、在铁路事故中受伤的乘客。原本针对个人不法行为发展起来的损害赔偿法,不得不适应工业活动的风险。1881年的《瑞士债务法》(CO)载有一项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以故意或过失不法地对他人造成损害者,必须予以赔偿。特别法则为特别危险的活动引入了无过错责任:依据1875年联邦法律的铁路、依据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工厂责任法的工厂,以及后来的机动车、核设施和其他危险活动。1
责任保险与责任法同步发展。一家因其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的公司,需要保险来承保这一风险。保险公司提供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的保单。巴塞尔的保险公司为该市的工业客户发展出的责任保险,成为非寿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化学工业因其排放、产品和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而承担责任。第二章所描述的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砷案,是污染责任的一个早期例子。二十世纪,瑞士《环境保护法》(EPA)为对环境构成特别危险的设施的经营者引入了严格责任。以欧洲指令为基础的1993年《联邦产品责任法》(PLA)为缺陷产品引入了严格责任。2巴塞尔的制药公司因其药品的不良反应而在瑞士、尤其是在美国面临产品责任索赔;在美国,大规模侵权诉讼已导致巨额和解。
责任法与保险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责任法决定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而保险决定公司能在多大程度上转移这些风险。当责任扩大时,保险公司会提高保费或将某些风险排除在外。公司随后必须自己保留更多风险。当某些风险无法获得保险时——正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巨额损失之后环境风险所发生的情况——立法者可能不得不进行干预。一个多世纪以来,巴塞尔的保险公司与化学工业在这一关系中既是伙伴,也是对手。
注释
- 关于过错责任的《瑞士债务法》第41条(CO,SR 220);1875年7月1日《联邦铁路公司责任法》;1881年和1887年的工厂责任法;后来的严格责任制度(《道路交通法》、《核能责任法》)。待核实。↩
- 关于对环境构成特别危险的设施的严格责任的《环境保护法》第59a条(EPA,SR 814.01)(自1997年起生效);1993年6月18日《联邦产品责任法》(PLA,SR 221.112.944),自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