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韦泽哈勒事故后的责任与保险
施魏策哈勒事故也改变了责任法。火灾发生时,工业设施持有人对环境损害的责任受《瑞士债务法》(CO/OR)和《瑞士民法典》(CC/ZGB)的一般规则调整,特别是《瑞士民法典》第679条规定的土地所有人责任和《瑞士债务法》第58条规定的工作物所有人责任。这些规则并不适用于环境本身受到损害的情形,例如公共河流中鱼类的死亡。1在1995年修订、1997年生效的《环境保护法》(USG)中,立法者对给环境带来特殊风险的企业或设施的持有人引入了严格责任。根据第59a条,持有人须对因该风险实现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仅有有限的例外。联邦委员会可要求就该责任提供担保。2《水体保护法》对水体损害规定了类似的严格责任,而公共机关为采取防治污染措施所支出费用的补偿,则由《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的污染者付费原则涵盖。
施魏策哈勒事故对保险业同样产生了影响。波及多个国家的损害索赔引发了一些问题:责任保险单是否承保环境损害,以及对渐进性污染的保险有何限制。此后数年间,保险公司修订了保单条款,将环境损害的承保范围限于突发和意外事件,并推出了单独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产品。3制药和化工集团的应对措施之一是扩大其自保保险公司,由这些公司自留部分风险,并在市场上购买再保险。I部分在关于保险业的章节中将探讨这些自保公司。
对各公司而言,施魏策哈勒事故加速了企业文化的转变。安全和环境管理成为董事会层面的议题。各集团投资建设消防水收集池,将储存设施分隔开来,并减少在人口稠密地区存放的危险物质库存。生产从市中心迁出主要是受经济因素驱动,但这也降低了居民面临的风险。受污染场地的修复,其中包括该地区化工业数十年来使用的垃圾填埋场,至今仍是一项代价高昂的遗留问题,各公司已在账目中为此计提准备金。4这场灾难损害了产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随着各公司展现出对安全的承诺,以及生产迁离城市,这一关系逐渐得到修复。
注释
- 《瑞士民法典》(ZGB,SR 210)第679条关于土地所有人过度使用其财产的责任,以及《瑞士债务法》(OR,SR 220)第58条关于工作物所有人的责任。关于依当时适用的法律对施魏策哈勒损害的法律评价,参见有关瑞士环境责任法的文献。有待核实。↩
- 《环境保护法》(USG,SR 814.01)第59a条和第59b条,由1995年12月21日的修正案引入,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担保要求(第59b条)及其实施,参见有关瑞士环境责任的文献。有待核实。↩
- 关于保险业对施魏策哈勒灾难的反应,特别是一般责任保险单中环境损害承保范围的修订以及单独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参见瑞士保险协会的出版物及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的文献。有待核实。↩
- 关于巴塞尔地区化工业受污染场地的修复,例如穆滕茨以及汝拉州博恩福尔的垃圾填埋场,以及各公司账目中的相关准备金,参见各州环境主管机关的报告及相关公司的年度报告。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