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辖区的启示
瑞士的经验为实施巴塞尔标准的司法管辖区提供了若干教训。第一条涉及转化的形式。瑞士之所以能够迅速且基本忠实地实施这些标准,是因为其中大多数可以通过条例的形式采纳。2025年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通函转向FINMA条例的转变,提升了规则的法律质量,而没有放慢其采纳速度。对每项标准都依赖立法的司法管辖区获得了民主正当性,但同时丧失了速度,并使标准在立法过程中面临被修改的风险。欧洲在《资本要求条例》(CRR)方面的经验显示了后一条道路的代价,而瑞士的经验则表明,当利害关系变得具有政治性时,授权实施仍然受到议会的纠正。
第二条教训涉及合规的局限。瑞士在监管一致性评估计划(RCAP)中被评为合规,并适用了远高于国际最低标准的要求。然而,其一家全球性银行仍然倒闭了。瑞士信贷一案表明,监管的质量、监管机构的权力以及有关估值和过渡性宽免的技术性决定,与规则文本本身同样重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国际评估和巴塞尔委员会的事后分析在这一点上得出了一致的结论。对于拥有大型银行的司法管辖区而言,其教训是:规则上的“瑞士加码”必须辅以监管上的“瑞士加码”。1
第三条教训涉及其效果取决于国内法的工具。额外一级资本(AT1)工具被设计为巴塞尔框架下的一种通用产品,但其法律设计在各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差异。瑞士2023年的减记表明,这些差异在危机中会变得具有决定性。依赖此类工具的司法管辖区必须确保,其条款、在债权清偿顺序中的位置以及当局的权力事先明确,并与国际投资者的预期相一致。巴塞尔委员会对AT1工具的持续审查可能会带来更为统一的国际设计。2
第四条教训涉及处置。处置制度的存在并不保证其会被使用。在周末面对危机、承受来自市场和外国当局压力的当局,可能会倾向于选择一种在当下看来风险较小的解决方案,即使它偏离了既定计划。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呼吁做好自救的操作准备,正反映了这一经验。对瑞士而言,公共流动性支持机制以及计划中的处置制度修改,旨在使处置成为一个可用的选项。其他拥有全球性银行的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国、美国和银行业联盟成员国,都审视了瑞士的案例,以检验各自的处置计划。3
第五条教训涉及小型东道国的地位。瑞士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得以参与塑造国际标准并预先应对这些标准,2008年的杠杆率和2010年的累进部分即为例证。这也使瑞士得以输出一些理念,例如小银行制度,这些理念影响了其他地方的讨论。然而,当决定性的考验到来时,国际标准并未为这样一个特定问题提供答案:一个国家的最大银行规模是其经济的两倍。这一问题仍然是一个国内问题,须由瑞士议会,可能还须由瑞士选民来解决,而这一切就发生在制定国际标准的那座塔楼的视线之内。
注释
- 关于IMF和巴塞尔委员会在2023年之后就监管有效性得出的教训,参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Report on the 2023 banking turmoil(2023年10月),委员会其后关于监管有效性的工作,以及IMF, Switzerland: Financial System Stability Assessment(2025年9月)。有待核实。 ↩
- 关于巴塞尔委员会在2023年之后就AT1工具表现以及可能调整资本定义所开展的工作,参见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新闻稿。现状有待核实。 ↩
- 关于FSB在2023年之后就处置开展的后续工作(自救的执行、公共部门支持资金、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使用处置工具)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处置计划的审查,参见FSB 2024年和2025年的处置报告。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