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文主义与法学的革新
人文主义运动改变了法学研究。中世纪法学家通过自12世纪以来积累的注释和评注来研究罗马法。他们以一种很少关注文本历史背景的方法,将罗马法适用于当时的问题。以意大利人安德烈亚·阿尔恰托和法国人纪尧姆·比代为开端的人文主义法学家,力图恢复罗马法的原始文本,在其历史和语文学背景中理解这些文本,并清除中世纪解释附加于其上的成分。这一运动被称为法律人文主义或mos gallicus(即“法国方法”),在巴塞尔以及邻近的弗赖堡找到了支持者,乌尔里希·察修斯当时就在弗赖堡任教。1
曾在弗赖堡师从察修斯、在阿维尼翁师从阿尔恰托的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成为巴塞尔首屈一指的法律人文主义者。作为罗马法教授、城市法律顾问和市议会顾问,他将人文主义的文本研究方法与城市的实际需要结合起来。他就许多公法和私法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展现了一位运用人文主义学识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学家形象。其中一个问题是利息问题,宗教改革重新引发了这一问题的讨论。阿默巴赫撰写了关于利息和年金合法性的意见,第四章将对此进行探讨。
法律人文主义的遗产可见于瑞士法律传统之中,这一传统将尊重文本与关注其目的和背景结合在一起。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有一条著名规定:在法律未作规定时,法官应按照其作为立法者所会制定的规则作出裁判。2这一受到世界各地比较法学者赞誉的条款,表达了对法官推理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植根于将法律理解为一种理性秩序的人文主义传统。
注释
- 关于法律人文主义(mos gallicus)及其代表人物阿尔恰托、比代和察修斯,以及它通过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在巴塞尔的接受,参见有关法学史的文献。待核实。 ↩
- 《瑞士民法典》(SR 210)第1条第2款:法律未作规定的,法院应依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的,应依其作为立法者所会制定的规则裁判。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