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的法学
巴塞尔大学法学院自创立之初便同时讲授教会法和罗马法。罗马法研究于11世纪末在博洛尼亚复兴,并在随后几个世纪中传遍欧洲。到15世纪,罗马法博士在整个帝国范围内为诸侯、城市和法院所急需。罗马法在德意志的继受于16世纪达到顶峰,它改变了德意志各邦的法律体系,以大学的学术法取代或补充了习惯法。1
巴塞尔法学院参与了这一运动。它的教授培养了为城市、主教、瑞士各州和德意志各邦服务的法学家。16世纪,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巴塞尔的法学家为法学研究的革新作出了贡献。自16世纪20年代起担任罗马法教授、身为伊拉斯谟友人及其继承人的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以及其子巴西利乌斯·阿默巴赫——其收藏后来成为该市第一座公共博物馆——属于一个力求恢复罗马法原始文本并在其历史语境中加以理解的学术圈子。2
从这一传统中产生的瑞士法律体系,是日耳曼习惯法、经由大学继受的罗马法以及19世纪和20世纪各项法典编纂的混合体。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和1911年的《瑞士债务法》在很大程度上由欧根·胡贝尔起草,他是一位在巴塞尔受训的法学家,曾在巴塞尔任教,后转往哈勒和伯尔尼;这两部法典跻身欧洲法律最伟大的法典编纂之列。3它们将德意志潘德克顿学派传统的体系结构,与一种清晰易懂的风格结合起来,后者体现了瑞士人对公民能够理解的法律的偏好。《瑞士债务法》规范着瑞士金融中心的合同、公司和证券。它的根源经由历次法典编纂和各所大学,可以一直追溯到1460年在巴塞尔创立的法学院。
注释
- 关于罗马法在帝国的继受以及大学的作用,参见德意志法律史的标准文献;关于巴塞尔,参见Bonjour,1960年,关于法学院的一章。 ↩
- 关于博尼法修斯·阿默巴赫(1495–1562年)和巴西利乌斯·阿默巴赫(1533–1591年)、他们在巴塞尔讲授罗马法的情况以及阿默巴赫珍藏馆,参见《瑞士历史辞典》(HLS),词条“Amerbach, Bonifacius”和“Amerbach, Basilius”。有待核实。 ↩
- 欧根·胡贝尔(1849–1923年),《瑞士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者,曾在苏黎世求学,并先后在巴塞尔(1880–1888年)、哈勒(1888–1892年)和伯尔尼任教。参见HLS,词条“Huber, Eugen”。生平细节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