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百慕大与更广泛的市场
爱尔兰是欧洲第三个跨境人寿保险所在地。爱尔兰保险人(其中许多是英国集团的子公司)向英国和欧洲大陆销售投资连结保单。爱尔兰的吸引力在于其英语法律和监管环境、其基金业的经验,以及一项税收制度:当投保人并非爱尔兰居民时,不对投保人在保险人内部的投资回报征税。爱尔兰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reland)依据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对保险人实施监管。1
英国退出欧盟(EU)后,若干英国集团将其欧洲大陆业务转移至爱尔兰或卢森堡的子公司,而其设在马恩岛和海峡群岛的离岸公司则继续为英国侨民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英国离岸债券(offshore bond)由马恩岛、泽西岛、根西岛和爱尔兰的保险人发行,是一种密切相关的产品。它主要是为英国税制设计的,英国税制依其自身规则对应税事件收益(chargeable event gains)征税,下文将对此加以探讨。
百慕大是向美国客户以及拉丁美洲和亚洲富裕家族销售私募寿险的主要中心。美国投保人无法使用大多数欧洲保单,因为美国关于人寿保险的税收规则十分严格,并在许多方面不同于欧洲国家的规则。百慕大保险人按照这些规则设计其保单,并常常选择被视为美国纳税人,从而简化投保人的申报义务。百慕大金融管理局(Bermuda Monetary Authority)负责监管保险人。其保险监管制度于2016年被认定为与偿付能力II等效。2
新加坡和香港为亚洲富裕家族发展了类似的市场。这两个中心均通过保险人(通常为欧洲或美国集团的子公司)提供万能寿险保单和私募产品。瑞士保险人也活跃于新加坡,这一事实在本章稍后讨论的美国执法程序中具有相关性。亚洲市场不属于本书的范围,本书仅在其影响欧洲工具的情况下加以论及。3
注释
- 关于爱尔兰跨境人寿保险市场,参见爱尔兰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of Ireland)和Insurance Ireland的出版物。关于非居民投保人豁免适用爱尔兰人寿保单退出税(exit tax)制度(以提交非居民声明为条件),参见爱尔兰Taxes Consolidation Act 1997第26部分。有待核实。 ↩
- 关于百慕大作为私募寿险所在地,以及外国保险人依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953(d)条选择被视为本国公司,参见美国实务文献。关于百慕大的偿付能力II等效认定(Commission Delegated Decision (EU) 2016/309),参见《欧盟官方公报》。有待核实。 ↩
- 关于新加坡和香港的私募寿险和万能寿险,参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和香港保险业监管局(Hong Kong Insurance Authority)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