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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控股公司与专利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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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本部分第三章所详细说明的,知识产权在集团内部的归属地具有重大的税务影响。截至2019年底,许多跨国集团通过享受州级税收优惠的瑞士主体公司或控股公司持有其专利。《联邦税制改革与老年和遗属保险(AHV)融资法》(STAF)自2020年1月1日起废除了这些优惠,转而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修正关联法引入了专利盒制度。1根据这一制度,来自专利及类似权利的利润可享受州利润税的减免,但以公司自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研发所占份额为限。

关联要求改变了知识产权控股公司的经济逻辑。一家仅持有集团内其他地方所开发专利的公司,已无法充分享受该制度的优惠,因为只有在瑞士发生的合格支出才予以计入。这一规则强化了在瑞士本土开展研究的激励,这与巴塞尔各集团的长期做法相符,其主要研究中心仍设在巴塞尔。OECD关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工作也改变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自2017年修订《转让定价指南》以来,集团公司所获报酬取决于其在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利用方面实际履行的职能。2

支柱二下15%的全球最低税(瑞士自2024年起通过合格国内补足税予以实施)降低了专利盒对大型集团的价值。有效税率一旦降至15%以下,即会触发补足税,因此专利盒已无法将大型集团的有效税率降至该下限以下。第三章将探讨巴塞尔城市州如何以支持研究和创新的措施应对这一变化。对于营业收入低于7.5亿欧元门槛的较小型生物技术公司而言,一旦实现盈利,专利盒仍保有其全部价值。

注释

  1. 2018年9月28日《联邦税制改革与AHV融资法》(STAF),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第24a条和第24b条关于专利盒的规定。参见本部分第三章。有待核实。 ↩
  2.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2017年版和2022年版),第六章关于无形资产,涉及DEMPE职能以及难以估值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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