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法》与瑞士偿付能力测试——结论
结论
瑞士保险监管已从1885年早期的联邦监管,发展为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执行的现代风险导向型监管制度。2004年《保险监管法》、其2024年修订以及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构成了一个保护投保人的框架,该框架结合了风险导向型资本要求、专项资产(tied assets)、公司治理要求,以及自2024年起实施的重整制度。SST 先于欧盟偿付能力 II(Solvency II)推出,在金融危机和低利率时期证明了自身价值,尽管其波动性和计算负担受到了业界的批评。欧盟2015年作出的等效性决定以及与英国签订的《伯尔尼金融服务协定》,保障了瑞士保险公司进入外国市场的渠道。
监管框架还塑造着保险公司能够向客户提供的产品。有关合格人寿保险、专项资产和中介机构透明度的规则,对于私人客户业务尤为重要;在这一业务中,人寿保险是富裕家族的一种规划工具。下一章将考察面向私人客户的人寿保险架构(life insurance wrapper)、其历史及其现代用途。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