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
《瑞士保险监管法》(VAG)区分受约束保险中介和非受约束保险中介。非受约束中介(通常为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并为投保人的利益行事;而受约束中介则在经济上或合同上与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相关联,并代表这些保险公司行事。12024年以前,非受约束中介须在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登记,而受约束中介可自愿登记。修订之后,非受约束中介以及分销合格人寿保险或为获豁免监管的保险公司工作的受约束中介必须登记,其他受约束中介则不再登记。取而代之的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确保其受约束中介满足培训和行为方面的要求。2
所有中介现在都必须满足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要求,行业已为此制定了统一标准。非受约束中介还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具备同等的财务担保,并加入一家监察员机构。3他们必须向客户告知其身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所获报酬以及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规则回应了长期以来对人寿保险分销中所支付佣金的批评,尤其是针对健康险和人寿保险的电话推销及上门推销——这些批评曾促成一项行业协议,后来又促成一部限制健康保险经纪人进行陌生电话推销的联邦法律。
报酬问题有着特定的瑞士背景。在2006年一项涉及资产管理人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代理人收取的返佣原则上归属于委托人;这一推理后来被法院和评论者适用于经纪人。4修订后的VAG对民法问题未作定论,而是侧重于透明度。因此,为巴塞尔企业客户(包括大型工业集团和养老基金)提供咨询的经纪人,通常与客户约定其报酬,并披露其从保险公司收取的任何佣金。
注释
- VAG第40条(保险中介的定义,受约束与非受约束);修订后的VAG第40–45条及《保险监管条例》(AVO)第182条以下(修订后)。有待核实。↩
- 关于修订后VAG对保险中介登记册的变更(非受约束中介强制登记;受约束中介从登记册中移除,但有例外),参见FINMA关于中介登记册的信息,以及VAG第41条(修订后)。细节有待核实。↩
- 修订后的VAG第41–45条及AVO中关于中介培训(Aus- und Weiterbildung)、职业责任保险、加入监察员机构及信息义务的条款;Cicero协会与瑞士保险协会的行业标准。有待核实。↩
- 联邦最高法院,BGE 132 III 460(资产管理中的返佣,2006年);BGE 137 III 393(2011年);关于这些原则对保险经纪人佣金(courtage)的适用,参见关于《瑞士债务法》(CO)第400条的文献。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