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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要素:动态采纳、欧洲法院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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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一揽子协定的核心在于机构要素,这些要素仅适用于内部市场协定,并不为整个双边关系建立一个总体框架。它们包括四个组成部分。第一是动态采纳:瑞士承诺通过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将欧盟法律的相关发展纳入各项协定,而这些决定须尊重瑞士的宪法程序,包括议会程序和可能的公投。瑞士在专家层面参与新欧盟法律的形成(“决策塑造”),但在立法通过时没有表决权。1

第二个组成部分是统一解释。凡各项协定适用欧盟法律概念之处,均应依照欧盟法院(CJEU)的判例法加以解释。第三是监督,由各方在其本国领土上实施,因此由瑞士当局和法院监督各项协定在瑞士的适用。第四是争端解决。无法在联合委员会内解决的争端,可提交由双方任命的成员组成的仲裁庭。当争端涉及欧盟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时,仲裁庭必须将该问题提交欧盟法院,而欧盟法院的解释对仲裁庭具有约束力。案件本身则由仲裁庭裁决。2

最后这一要素一直是该一揽子协定在瑞士政治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反对者援引1291年《联邦宪章》的表述,称之为“外国法官”;而联邦委员会则认为,欧盟法院只解释欧盟法律,争端的裁决仍由一个联合仲裁庭作出。如果瑞士拒绝执行一项裁决,另一方可以采取补偿措施。这些措施必须合乎比例,而这一条件可由仲裁庭自行审查。3对于一个已习惯于等效认定被单方面撤回的金融中心而言,以一种可审查的程序取代政治报复,是商业协会最为强调的机构性收益。

注释

  1. 关于动态采纳、决策塑造以及对瑞士宪法程序的尊重(最长两年,如举行公投可延长至三年),参见该一揽子协定的机构议定书以及2026年3月13日的咨文。期限有待核实。 ↩
  2. 关于仲裁庭以及在与裁决相关且必要时将欧盟法律解释问题提交CJEU的义务,参见该一揽子协定的机构议定书;关于欧盟—乌克兰及其他联系协定中的类似机制,参见有关欧盟与第三国争端解决的文献。有待核实。 ↩
  3. 关于补偿措施的比例性及其由仲裁庭进行的审查,以及援引1291年《联邦宪章》的“外国法官”政治辩论,参见2026年3月13日的咨文以及评注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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