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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法》(FinIA)下的独立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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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资产管理人的增长,是瑞士金融业较少受到关注的结构性变化之一。直到2020年,这些机构仅通过加入自律组织而受反洗钱规则的约束。《瑞士金融机构法》(FinIA)将其纳入许可要求之下,由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担任许可机关,并由监管组织实施持续监管。1到2022年底过渡期结束时,这一行业只剩下愿意在合规、风险管理和治理方面投入的机构。FINMA的登记册列有远超一千家持牌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其中许多位于苏黎世和日内瓦,少数位于巴塞尔。2

对于瑞士银行业模式的未来,这一许可制度具有双重效应。它提高了进入成本,从而加速了小型机构之间的整合。同时,它也赋予持牌资产管理人一种监管地位,使其成为外国银行和托管机构可信赖的合作伙伴。持牌瑞士资产管理人可以为在新加坡、卢森堡或迪拜登记资产的客户提供服务,前提是遵守这些司法管辖区的跨境规则。3咨询与托管的这种分离,是下文若干情景的核心要素。在顾问身处巴塞尔或苏黎世、而资产登记于别处的世界里,即使登记中心不在瑞士,瑞士财富管理所创造的价值仍可留在瑞士。

作者在自己的执业中观察到,独立行业如今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其合规质量。对于小型资产管理人而言,跨境税务、制裁筛查和反洗钱程序已变得与投资业绩同样重要,因为一次严重失误就可能使其失去许可。这一负担有利于规模足以聘用专家、或通过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共享专家的机构。围绕独立行业已形成一个合规服务市场,其发展将影响到2035年有多少小型机构能够存续。

注释

  1. 2018年6月15日《瑞士联邦金融机构法》(FinIA,SR 954.1),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FinIA第61条及《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第43a条及以下各条,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由FINMA许可,并由监管组织实施持续监管;参见E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有待核实。↩
  2. 关于根据FinIA获FINMA许可的投资组合管理人和受托人的数量(远超一千家机构)及其地区分布,参见FINMA的获许可机构登记册及其年度报告。数据有待核实。↩
  3. 关于瑞士投资组合管理人的跨境活动及其在外国法下的限制(EU成员国的第三国规则,新加坡、香港和阿联酋的监管制度),参见E部分第二章以及瑞士独立资产管理人协会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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