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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瑞士银行业的人权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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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瑞士银行和资产管理人而言,殖民历史所引出的问题,是现代负责任金融框架的一部分。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的银行,以及投资于这些企业或项目的资产管理人,可能通过其客户和被投资方而牵涉对人权和环境的不利影响。《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适用于金融机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针对机构投资者以及企业贷款和证券承销,发布了负责任商业行为指南。1

瑞士银行家协会已就《联合国指导原则》的实施向其会员发布指南。若干瑞士银行已制定政策,对某些行业或活动不予融资,要求对大型交易开展环境和社会尽职调查,并就其人权方面的做法进行报告。2针对瑞士金融机构的投诉曾被提交至《OECD跨国企业准则》瑞士国家联络点,该联络点为当事各方提供调解。

与欧盟(EU)相比,瑞士金融机构在这一领域的法律义务仍然有限。《瑞士债务法》(CO)中关于冲突矿产和童工的尽职调查义务,适用于进口或加工此类材料和产品的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的银行不在其直接适用范围之内。关于非财务事项的报告义务适用于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包括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它们必须就其在人权、环境和社会事项以及反腐败方面的做法进行报告。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已就大型银行和保险公司披露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发布规则。3

就这些问题为瑞士金融机构或其客户提供咨询的执业者,所处的是法律、伦理与声誉相互交织的领域。巴塞尔参与殖民经济的历史表明,金融机构可能因参与某些在当时合法、但如今被视为严重不公的活动而受到后人的评判。审慎的机构会问:一项交易是否合法;依照其客户、员工和公众所持的价值观,它是否站得住脚;以及一旦交易细节为人所知,它是否仍然站得住脚。这个十八世纪巴塞尔商人鲜少提出的问题,已成为现代金融职业伦理的一部分。

注释

  1. OECD, Responsible business conduct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2017; OECD, Due Diligence for Responsible Corporate Lending and Securities Underwriting, 2019。有待核实。 ↩
  2. 关于瑞士银行家协会在人权和可持续金融方面的指南以及瑞士各银行的政策,参见瑞士银行家协会的出版物和各银行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有待核实。 ↩
  3. 关于瑞士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CO第964a条及以下、第964j条及以下)对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以及FINMA关于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披露要求(经修订的FINMA第2016/1号通函及其后的规则),参见相关立法和FINMA出版物。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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