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与他人财产的管理
早在管理他人财产成为银行的业务之前,它就已是巴塞尔精英的一项常规任务。当一位市民去世并留下未成年子女,或某人无法处理自己的事务时,城市会指定一名监护人,即Vogt,通常是亲属或受尊敬的市民,由其在当局监督下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须编制财产清单,稳妥地投资财产,定期提交账目,并在被监护人成年时将财产移交给他。城市设有孤儿局,即Waisenamt,负责监督监护人并审批其账目。1
监护是一项市民难以推辞的负担。它需要时间、能力和责任心,管理不善的监护人可能须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个人责任。它同时也是一所财富管理的学校。巴塞尔精英中的监护人学会了保守投资、准确记账、向当局提交账目以及为他人利益行事。这些正是现代资产管理人和受托人的技能与义务,而规范其行为的受托原则,其根源之一就在于监护法。
关于被监护人财产投资的规则十分严格。监护人须投资于安全资产,通常是以城市或其辖区内不动产为担保的年金,投机性投资则被禁止。城市的孤儿局有时自行持有被监护人的资金并代为投资。十九世纪,储蓄银行和州立银行为监护人提供了存放被监护人资金的安全场所,这类资金的投资成为它们的常规业务之一。
自2013年起施行的现代瑞士成年人和儿童保护法,将无法处理自身事务之人的保护工作委托给专业机构,即儿童和成年人保护机构,并以一项条例规范被监护人资产的投资;该条例区分了用于日常需要的资产(须以安全形式持有)和其他资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作更广泛的投资)。2十八世纪监护人所奉行的审慎,至今仍是指导原则。
注释
- 关于近代早期巴塞尔的监护制度(Vormundschaft)、Waisenamt的作用以及对监护人账目的监督,参见有关巴塞尔法律史的文献;瑞士历史辞典(HLS),条目“Vormundschaft”。有待核实。 ↩
- 《瑞士民法典》(CC,SR 210)第360条及以下关于成年人保护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4日《监护框架内资产投资条例》(VBVV,SR 211.223.11)。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