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风险管理与ORSA
2004年的《保险监管法》(VAG)已要求保险人具备能够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其风险的组织架构。在随后几年中,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将这些要求发展为关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详细规则。1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必须满足适当人选及正当行为的要求,FINMA在其任命时对此进行评估。保险人必须为风险管理、合规和内部审计设立独立的控制职能。责任精算师必须能够直接接触董事会。
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ORSA)由FINMA通过一份自2016年起生效的通函引入,要求保险人在其业务规划期限内,以前瞻性方式评估其风险状况和资本需求。2ORSA与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的区别在于,ORSA是保险人基于其对自身风险和业务战略的看法所作的自我评估,而SST则遵循规定的方法。ORSA必须考虑SST未涵盖或未完全涵盖的风险,例如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新兴风险。董事会对ORSA负责,并必须批准至少每年向FINMA提交一次的报告。
ORSA遵循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保险核心原则》,并与“偿付能力II”中的ORSA相对应。其价值取决于保险人将其视为真正的管理工具,还是仅仅当作一项报告任务。在监管实践中,FINMA注意到各保险人之间在质量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并以其对ORSA报告的审查作为就战略和风险偏好展开讨论的切入点。3对于像合并后的巴塞尔保险人这样的集团而言,其合并引发了整合、实体之间保险组合转让以及多国风险管理一致性等问题,而ORSA正是董事会预期以结构化方式处理此类问题的场所。
注释
- VAG第14条和第22条以及《保险监管条例》(AVO)(修订后)第96条及以下关于组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规定;FINMA第2017/2号通函“Corporate governance – insurers”。编号和现行版本待核实。 ↩
- FINMA第2016/3号通函“ORSA”,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已于2024年纳入修订后的AVO/《FINMA保险监管条例》(AVO-FINMA)。待核实。 ↩
- 关于FINMA对ORSA报告质量的观察意见,参见FINMA年度报告和监管通讯。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