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的利息立法
加尔文的观点在日内瓦被转化为法律。姊妹卷描述了日内瓦当局如何规定利率上限——16世纪30年代定为百分之五,1557年提高到约百分之六又三分之二,即十五分之一——以及宗教法庭如何起诉超过上限的高利贷者。1日内瓦的立法将利息的正当化与对利息的规制结合起来:放贷取息是合法的,但须在国家规定、教会监督的限度之内。
正当化与规制相结合,是现代信贷法的精髓。利息是合法的,但须遵守保护借款人免受剥削的规则。瑞士法律包含若干此类规则。《瑞士刑法典》(SCC)惩处高利贷,即利用他人的困境、依赖、缺乏经验或判断力薄弱,以获取与对待给付明显不相称的经济利益的行为。2《消费信贷法》(CCA)限制消费贷款的最高利率(由联邦委员会以条例规定),并要求出借人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3《瑞士债务法》(CO)允许当事人约定利息,同时规定在当事人未另行约定时,约定利息和迟延利息的默认利率为百分之五。4《瑞士债务法》中的百分之五自19世纪以来一直未变,它是16世纪巴塞尔和日内瓦议会为年金和贷款所定百分之五上限的遥远回响。
注释
- 关于日内瓦当局规定的最高利率(1538年为百分之五;1557年为十五分之一,约6.67%)以及宗教法庭对高利贷者的起诉,参见姊妹卷Genève, place financière internationale,B部分。利率和日期有待核实。 ↩
- 《瑞士刑法典》第157条(SCC,SR 311.0)关于高利贷(Wucher)的规定。参见标准评注。 ↩
- 2001年3月23日《联邦消费信贷法》(CCA,SR 221.214.1),第14条(由联邦委员会规定最高利率)及第28条及以下(信用评估);最高利率由《消费信贷条例》(SR 221.214.11)规定。现行利率有待核实。 ↩
- 《瑞士债务法》第73条和第104条(CO,SR 220),规定约定利息和迟延利息的默认利率为年息百分之五。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