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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库克委员会到1988年《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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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工作,源于另一组不同的关切。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大型国际银行的资本比率持续下降,而其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却不断扩张。1982年8月,墨西哥宣布无力继续偿付外债,此时美国和欧洲主要银行对拉丁美洲主权国家的风险敞口在若干情况下已超过其资本。债务危机使资本充足率从一个技术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1

英格兰银行的Peter Cooke于1977年至1988年担任委员会主席,在那些年里,委员会常被称为“库克委员会”。在他的主持下,委员会开始比较各成员的资本标准,并着手制定统一的资本定义。进展一直缓慢,直到1983年美国国会在批准增加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份额时,要求美国监管机构致力于推动资本标准的国际趋同。美国当局担心,如果本国银行须持有比日本和欧洲竞争对手更多的资本,将处于不利地位。2

决定性的推动力出现在1987年1月:英格兰银行与美国监管机构宣布就共同的风险加权资本框架达成双边协议。日本随即加入讨论。一项英美标准可能被强加于世界其他地区的前景,促使其他成员加快了在巴塞尔的工作。当时按资产计全球最大的日本银行,资本比率偏低,但其所持股票拥有大量未实现收益。如何处理这些收益,成为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3

1988年7月,委员会发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趋同》(“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该文件后来被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或“巴塞尔I”。它要求国际活跃银行持有的资本至少达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8%,其中至少一半须为核心资本,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缴股本和公开储备,而二级资本在一定限额内可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混合工具和次级债务。日本所持股票的部分未实现收益按折扣计入二级资本。4

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以少数几个权重为基础。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适用零权重,对在OECD国家注册成立的银行的债权适用20%的权重,住宅抵押贷款适用50%的权重,而对私人部门的大多数债权适用100%的权重。表外项目通过转换系数折算为信用等值。这一方案简单易行,使成熟程度差异很大的银行和监管机构都能适用,这既是其优点,也是其弱点。向一家评级很高的跨国公司发放的贷款,与向一家规模小、实力弱的公司发放的贷款适用相同的权重。5

尽管该协议仅针对十国集团(G10)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并应于1992年底前全面实施,但它很快成为一项全球标准。20世纪90年代,一百多个国家以某种形式采纳了该协议,而且往往适用于本国所有银行。8%的比率成为评级机构和投资者期待看到的稳健信号。欧洲共同体通过1989年的《自有资金指令》和《偿付能力比率指令》转化了该协议,将相关要求适用于共同体内所有信贷机构。6 委员会由此确立了一种贯穿其后续工作的模式:一小群监管者商定的文本,通过他人的立法选择,成为对范围大得多的银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注释

  1. 关于拉丁美洲债务危机及其对银行资本的影响,参见Kapstein (1994)和Goodhart (2011),第5章和第6章。有待核实。 ↩
  2. 1983年《International Lending Supervision Act》(12 U.S.C. § 3901 et seq.),该法指示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推动资本标准的国际趋同。有待核实。 ↩
  3. 关于1987年1月美英双边协议及其催化作用,参见Kapstein (1994),第5章,以及Goodhart (2011),第6章。有待核实。 ↩
  4. 巴塞尔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1988年7月),第12–27段(资本构成)及第44段(8%的目标比率)。有待核实。 ↩
  5.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第28–43段及附件2(按表内资产类别划分的风险权重)。有待核实。 ↩
  6. 1989年4月17日关于信贷机构自有资金的Council Directive 89/299/EEC,以及1989年12月18日关于信贷机构偿付能力比率的Council Directive 89/647/EEC。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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