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法语:一种国语
在边境的瑞士一侧,法语享有强有力的宪法地位。1999年《联邦宪法》第4条将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列为国家语言。第70条规定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为联邦的官方语言,罗曼什语则在与讲罗曼什语者的往来中作为官方语言。1 各州自行确定其官方语言,但根据第70条第2款,须尊重各语言的传统地域分布,并照顾本土语言少数群体。这一地域原则意味着巴塞尔城市州以德语为唯一官方语言,不过州政府机关会以法语回复来函,并以多种语言向居民发布信息。2
2007年《关于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的联邦法》,即《语言法》,将这些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该法规范联邦机关对官方语言的使用、各语言群体在联邦行政部门中的代表性,以及促进各州的交流和语言教学。3 各州负责学校教育。根据《关于义务教育协调的州际协议》(HarmoS),学生在小学阶段学习第二种国家语言和英语,由各地区决定先学哪一种。4
语言边界沿线的各州,包括巴塞尔城市州和巴塞尔乡村州,在Passepartout项目中选择从小学三年级开始学习法语,五年级引入英语。该项目开发了高度注重交际教学法的教材。项目引发了争议,因为家长、教师和政界人士质疑其成效是否值得这样的投入。多个州议会就回归较传统的教学方式或推迟开课时间进行了辩论。5 例如,巴塞尔乡村州决定允许学校使用其他教材。关于法语在小学中地位的辩论仍在若干德语州持续进行。任何推迟法语、优先英语的提议都会引发法语州和联邦层面的政治反应,因为学校法语教育被视为国家凝聚力的支柱。6
注释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联邦宪法》(SR 101)第4条和第70条。 ↩
- 《联邦宪法》第70条第2款;2005年3月23日《巴塞尔城市州宪法》(SG 111.100)关于官方语言的规定。有待核实。 ↩
- 2007年10月5日《关于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的联邦法》(《语言法》,SpG;SR 441.1)以及2010年6月4日《语言条例》(SpV;SR 441.11)。有待核实。 ↩
- 2007年6月14日《关于义务教育协调的州际协议》(HarmoS协约)第4条,以及瑞士各州教育部长联席会议(EDK)2004年的语言战略。有待核实。 ↩
- 关于伯尔尼州、巴塞尔乡村州、巴塞尔城市州、弗里堡州、索洛图恩州和瓦莱州的Passepartout项目,以及围绕其教材和成效的辩论,参见各参与州和EDK的出版物。现状有待核实。 ↩
- 关于德语州围绕小学外语学习顺序的政治辩论,以及联邦委员会和法语州的反应,参见联邦文化局和EDK的报告。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