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自由流动、保障条款与工资保护
人员自由流动是最敏感的实体领域。瑞士已同意采纳《公民权利指令》,但为其关键利益谈判争取了若干例外。五年后的永久居留权将向劳动者开放,但对于在规定期间内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士则予以排除;同时,瑞士关于驱逐犯罪者的规则将得以保留,求职者获得社会救助的机会也将继续受到限制。1该一揽子协定还对该协定的保障条款作了具体规定。如果人员自由流动造成严重的经济或社会困难,瑞士可以采取保护措施,而仲裁庭可以审查此类措施是否正当。一揽子协定中的国内立法界定了联邦委员会启动该条款时所使用的指标。2
工资保护正是框架协议失败的症结所在。该一揽子协定确立了“同工同地同酬”原则,并允许瑞士保留一套基于风险的检查制度。正如H编第二章所述,外派劳动者的事先通知期将缩短为四个工作日,而社会伙伴与联邦委员会商定的十四项国内措施旨在维持保护水平。3对于高度依赖来自巴登和阿尔萨斯的跨境服务提供者的巴塞尔雇主而言,新规则将减少行政摩擦,同时保留工会认为必不可少的检查。
注释
- 关于采纳第2004/38/EC号指令的例外(永久居留权限于从事有酬工作的人士、保留瑞士驱逐规则、对社会救助的限制),参见2026年3月13日的咨文。内容有待核实。 ↩
- 关于经具体规定的保障条款(修订后的《人员自由流动协定》(AFMP)第14a条)及其启动的国内标准,参见2026年3月13日的咨文以及《外国人与融合法》修订草案。状态有待核实。 ↩
- 关于联邦委员会、各州和社会伙伴于2025年商定的十四项工资保护国内措施,以及将通知期缩短为四个工作日,参见联邦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的通报以及H编第二章。交叉引用;状态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