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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MA与外国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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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其机构在全球开展业务的金融中心,有赖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允许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在一定条件下向外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传递非公开信息。这些信息只能由负有公务或职业保密义务的接收机关用于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直接监管。接收机关只有在获得 FINMA 同意后,才可将信息转交其他机关(例如刑事检察机关),这一要求被称为“长臂原则”。1

当信息涉及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时,FINMA 适用一项特别程序。客户会被告知,并可向联邦行政法院对信息传递提出异议,除非告知客户将使请求的目的落空。这一客户程序体现了瑞士对客户数据保护的重视。自2008年以后数年间国际社会批评瑞士的行政协助以来,该程序已在若干方面得到简化。2

瑞士的受监管机构也可在一定限度内直接向外国机关传递非公开信息。此类传递不得规避有关行政协助和司法协助的规则。有关个人客户的信息仍须遵守行政协助规则。若无此类法定依据,向外国机关传递信息可能构成《瑞士刑法典》(SCC)第271条所规定的为外国实施的禁止行为,该条款在瑞士银行与美国当局的冲突中发挥了核心作用。3外国监管机构也可以对其所监管机构在瑞士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前提是事先告知 FINMA 并遵守该法规定的条件。

对于瑞士最大的机构而言,合作采取监管联席会议和危机管理小组的形式,FINMA 在其中与 UBS 拥有重要业务的其他国家的监管机构和处置机构会面。FINMA 还与瑞士国家银行(SNB)一同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它是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成员。4由于其中若干机构的秘书处设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瑞士监管人员制定国际标准的地方,距离他们自己的办公室只有短短一段火车车程。这种近距离使瑞士在其日后实施的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拥有发言权,而这种发言权超出了该国体量所能暗示的程度。

注释

  1. 关于 FINMA 向外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提供的行政协助(《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法》第42条),包括特定性原则、保密原则和长臂原则,参见 SR 956.1 及标准评注。有待核实。↩
  2. 关于行政协助中的客户程序(《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法》第42a条),包括对客户的通知、例外情形以及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参见 SR 956.1。有待核实。↩
  3. 关于受监管机构向外国机关直接传递信息(《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法》第42c条)及其与《瑞士刑法典》第271条(为外国实施的禁止行为)的关系,参见 SR 956.1、SR 311.0 及标准评注。有待核实。↩
  4. 关于 FINMA 参与 UBS 的监管联席会议和危机管理小组,以及其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成员的情况,参见 FINMA 的相关出版物。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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