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与公司税的三个层级
瑞士的公司税收建立在三个层级之上。联邦对法人的利润按8.5%的单一比例税率征收联邦直接税。由于该税可从其自身税基中扣除,联邦对税前利润的实际税率约为7.8%。1各州和市镇征收各自的利润税和资本税,其税率在1990年《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的框架内由其自行确定。该法协调了税收的形式要素,如课税对象、课税期间和程序,但将税率表留给各州决定。2其结果是这样一种制度:二十六个州相互竞争以吸引公司和居民,同时受到联邦框架的约束,并且自下文讨论的改革以来,还受到国际规则的约束。
这一安排的宪法基础是《瑞士联邦宪法》第3条,根据该条,各州在其主权未受宪法限制的范围内享有主权;此外还有第127条至第135条的财政规定。第129条责成联邦制定直接税协调的原则,同时明确将税率和免税额保留给各州。3瑞士税务律师常将这一保留描述为州财政主权的核心。能够设定比邻州更低或更高的税率,是一个州表达其在公共服务、再分配和经济发展方面自身选择的工具。对于巴塞尔城市州这样一个领土狭小而拥有超大型雇主的城市州来说,这一工具的行使始终兼顾着制药集团。
市镇又增加了一个层级。在大多数州,市镇税按州简单税额的倍数征收,因此一家公司的税负因市镇而异。巴塞尔城市州是一个特例,因为巴塞尔市在大多数事务上没有单独的市镇行政机构:州为该市行使市镇职能,而里恩和贝廷根则保留各自的市镇财政。4就公司税收而言,这意味着巴塞尔城市州可以提供一个单一的综合税率,从而简化了与其他州及外国地点的比较。
注释
- 1990年12月14日《联邦直接税法》(DBG,SR 642.11)第68条。实际税率源于根据DBG第59条第1款a项可将税款作为营业费用扣除。有待核实。 ↩
- 1990年12月14日《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SR 642.14)第1条,以及《瑞士联邦宪法》第129条,该条明确将税率、税率表和免税额排除在联邦协调之外。有待核实。 ↩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联邦宪法》(SR 101)第3条、第127–135条,特别是第129条第2款。有待核实。 ↩
- 关于巴塞尔城市州的机构结构(州履行巴塞尔市的市镇职能),参见2005年3月23日《巴塞尔城市州宪法》(SG 111.100)以及本书C部分。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