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对保险业的监管
保险业的发展引出了消费者保护问题。保险是一种未来支付的承诺:今天缴纳保费的投保人,依赖于保险人在数年乃至数十年后履行其义务的能力。一家保费收取不足、储备金投资不慎或经营不诚实的保险人可能倒闭,使其投保人失去保障。十九世纪,瑞士和外国的数家保险公司倒闭,而在瑞士经营的外国保险公司有时也并不可靠。
1885年,瑞士通过了《联邦私营保险公司监管法》,这是欧洲最早的同类法律之一。该法要求在瑞士经营的保险公司取得联邦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交存证券作为其瑞士义务的担保,公布其账目,并接受联邦监管。1886年设立了联邦保险局,负责行使这一监管职能。1联邦保险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一直持续到2009年,此后其职能移交给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
联邦保险监管的早期引入,比联邦银行监管早了半个世纪,这反映了保险作为对公众的长期承诺这一特殊性质。它也反映了瑞士保险公司的政治影响力——它们欢迎监管,将其视为排斥不可靠的外国竞争者、增强公众对其产品信心的手段。瑞士的保险监管成为其他国家的典范。其关于许可、偿付能力要求和公开账目的原则,是现代保险监管的基础。
1908年的《保险合同法》(ICA)规范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完善了这一框架。该法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义务、有关保费、理赔和终止的规则,以及人寿保险中受益人的权利。该法于2020年进行了重大修订,自2022年起生效,以加强对投保人的保护。2
注释
- 1885年6月25日《联邦私营保险企业监管法》,以及1886年联邦保险局的设立,参见瑞士保险监管史。待核实。 ↩
- 1908年4月2日《联邦保险合同法》(ICA,SR 221.229.1),经2020年6月19日修正案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