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
在调查进行的同时,美国通过了一部将使信息交换自动化的法律。2010年颁布的《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识别美国人士持有的账户,并向美国国税局(IRS)报告,否则将对来源于美国的付款征收30%的预扣税。由于没有任何金融机构承受得起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FATCA迫使全世界的银行报告其美国客户。1
瑞士于2013年与美国缔结了一项关于实施FATCA的政府间协议,该协议于2014年生效。根据被称为“模式2”的瑞士模式,瑞士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同意报告的美国客户的账户,而对于不同意报告的客户,美国当局可以根据双重征税协定通过集体请求获取其数据。瑞士后来就过渡到“模式1”进行了谈判,根据该模式,瑞士金融机构向瑞士税务机关报告,再由后者与美国自动交换信息。2
注释
- 关于2010年3月18日作为《雇佣激励恢复就业法案》(HIRE Act)一部分颁布的FATCA,及其对向未参与的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美国来源款项征收30%预扣税的规定,参见美国立法和IRS的出版物。有待核实。 ↩
- 关于瑞士与美国2013年2月14日签订的FATCA协议(模式2,自2014年6月2日起生效)以及过渡到模式1的谈判(协议于2024年签署),参见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的出版物。现状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