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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出口管制:海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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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部分已经说明,瑞士出口管制法区分两类物项:一是战争物资,受《战争物资法》(WMA)规制;二是两用物项和特定军用物项,受《货物管制法》(GCA)及其条例规制。两种制度均要求取得瑞士联邦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颁发的许可证,SECO会对目的地、最终用户和申报的最终用途进行评估。G部分没有详细描述的是这些许可证如何得到执行。许可证在伯尔尼签发,但货物却是在海关离境,而且往往是在巴塞尔。因此,海关官员正是SECO的行政决定与一批货物的实际状况相交汇之处。出口管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这一环节发生的事情。1

海关职能的法律依据见于《海关法》(CA)——该法要求联邦海关与边境安全局(FOCBS)执行联邦的非海关法规——以及出口管制立法本身,后者赋予海关当局特定的管制职责。出口受管制货物的出口商必须在出口报关单中注明许可证编号。海关系统随后核查是否存在针对相关货物、数量和目的地的有效许可证。如果报关单未提及许可证而货物看起来属于受管制物项,或者所出示的货物与许可证不符,海关官员可以扣留货物并通知SECO。货物将留在边境,直至问题得到解决。2

在实践中,海关对出口许可证的管控依赖风险画像。海关官员无法检查每一批货物。此外,两用物项的技术归类往往需要只有SECO或专门实验室才具备的专业知识。一台离心机、一个阀门或一个电子元件,无论是否属于管制清单中的某一条目,外观上都可能毫无二致。因此,风险画像结合了多项指标,例如目的地、运输路线、申报价值、收货人身份以及出口商的历史记录。自2022年以来某些货物进口量出现异常增长的俄罗斯周边国家,其货物一直是欧洲各地此类风险画像的重点关注对象。瑞士当局也报告称已加强了这一领域的警惕。3

注释

  1. 1996年12月13日《货物管制法》(GCA/GKG,SR 946.202);2016年6月3日《货物管制条例》(GCO/GKV,SR 946.202.1);1996年12月13日《战争物资法》(WMA/KMG,SR 514.51);参见G部分第五章。有待核实。↩
  2. 关于非海关法规的执行,见《海关法》第95条(CA);关于管制职责及海关当局的协助,见《货物管制法》第9条(GCA);关于需许可货物的出口报关,参见FOCBS的指引以及SECO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的信息。条文编号有待核实。↩
  3. 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的风险导向管控以及2022年后对第三国转运路线的关注,参见SECO关于出口管制的年度报告和FOCBS的出版物;关于俄罗斯邻国的贸易模式,参见欧盟委员会及各研究机构的分析。现状有待核实。↩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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