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与税务欺诈:瑞士的区分
瑞士立场的核心在于一项法律上的区分。瑞士税法区分逃税与税务欺诈:逃税是指未申报收入或资产;税务欺诈则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或虚假的文件欺骗税务机关。逃税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税务欺诈属于刑事犯罪,由刑事法院判处监禁或罚金。1
这一区分决定了瑞士向外国提供协助的范围。瑞士仅针对依瑞士法律同样构成犯罪的行为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因此它在税务欺诈案件中协助外国当局,而在逃税案件中拒绝提供协助。直至2009年,瑞士的双重征税协定仅为适用协定本身而规定信息交换,从而将缔约伙伴国国内税法的执行排除在协定范围之外。受刑法保护的银行保密,则禁止银行在上述渠道之外向外国当局提供信息。
其结果是,一位将未申报资产存入瑞士银行、且未使用伪造文件的外国客户,可免受其本国税务机关的追查。瑞士银行接受这些资产并不构成犯罪,因为逃税并非洗钱的上游犯罪。瑞士当局不协助外国当局,因为逃税在瑞士不构成犯罪。最后,银行员工被禁止披露客户身份,否则将受到刑事处罚。
该制度在瑞士的辩护者认为,它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一种基于信任和自行申报的特殊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并不能无限制地获取其公民的财务信息。他们还认为,其他国家的高税率和对隐私的薄弱保护,使这些国家的公民寻找安全之所具有正当性。批评者则反驳说,瑞士从外国公民的逃税中获利,剥夺了外国经由民主程序决定征收的财政收入,而逃税与欺诈之间的区分,不过是一种建立在共谋之上的商业模式的掩护。
注释
- 关于瑞士对逃税(Steuerhinterziehung,《联邦直接税法》(DBG)第175条)与税务欺诈(Steuerbetrug,DBG第186条)的区分及其对国际协助的意义,参见瑞士税务刑法的标准文献。有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