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压力:2005年起的国家援助争端
第一个持续性的外部挑战来自欧洲联盟(EU)。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总体上不受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的约束。然而,欧洲经济共同体与瑞士于1972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凡通过偏袒某些企业而扭曲或可能扭曲竞争的公共援助,只要可能影响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即与协定的正常运作不相容。1大约从2005年起,欧盟委员会认为,各州的控股公司、住所公司和混合公司制度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因为这些制度对境外来源收入的待遇优于境内收入。
2007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一项决定,认定各州的上述制度构成与《自由贸易协定》不相容的国家援助,并授权与瑞士展开谈判。2瑞士拒绝接受这一法律分析。联邦委员会坚持认为,《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是货物贸易,并不构成审查税收措施的依据,而且无论如何也不存在单方面执行欧盟委员会观点的机制。尽管如此,这一争端在政治上仍然十分严重,因为当时瑞士依赖市场准入协定以及在储蓄税收和其他领域的合作,而争端有可能波及更广泛的双边关系。3
争端由对抗转向谈判。自2010年起,欧盟与瑞士在《欧盟企业税收行为准则》的框架下就公司税收进行“对话”。其成果是2014年10月14日签署的一份联合声明:瑞士在声明中表示有意废除各州的上述制度以及委托公司(principal company)和融资分支机构的做法,而欧盟成员国则承诺在这些制度废除后取消现有的反制措施。4声明并未规定期限。但它明确表明,旧制度在中期内已无法继续维持,并使瑞士承担起采取符合国际公认标准的替代措施的义务。
对巴塞尔而言,由于该地区的地理格局,这场与欧洲的争端尤为尖锐。制药集团的业务延伸至德国和法国,而这两个邻国对流动性收入被吸引到瑞士一事十分敏感。一些成员国采取的防御性措施,例如低税司法管辖区名单,以及对向实际税负较低的实体支付的款项不予扣除,给那些在享受优惠待遇的瑞士实体中持有知识产权或贸易职能的公司造成了实际困难。5因此,即便工业界担心替代措施的成本,它本身也有达成解决方案的利益。
注释
-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and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of 22 July 1972(SR 0.632.401),第23条第1款第(iii)项。待核实。 ↩
- 2007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关于瑞士若干公司税收制度与1972年协定不相容的决定 Commission Decision C(2007) 411 final。待核实。 ↩
- 关于瑞士的立场,参见联邦财政部2005—2007年的声明以及有关欧盟与瑞士税收争端的文献,例如刊载于 Archiv für Schweizerisches Abgaberecht 和 Steuer Revue 的文章。待核实。 ↩
- Joint Statement between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on company taxation issues,2014年10月14日于布鲁塞尔签署。待核实。 ↩
- 关于欧盟成员国的防御性措施,包括意大利及其他国家的“黑名单”以及涉及瑞士特殊地位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参见联邦委员会关于第三次公司税改革的说明报告以及实务文献。待核实。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